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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发文字号】 鲁煤发[2010]77号
【颁布时间】 2010-04-02
【实施时间】 2010-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1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促进小煤矿安全健康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七)提高煤炭资源开采水平。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极薄煤层(0.6m以下)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逐级审查后报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批。加强对煤炭资源回采率的核查和监管,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罚。加强矿井深部和外围找煤勘探,增加可采储量,延长矿井寿命。
  
  三、综合治理,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企业法人代表、煤矿矿长等“第一责任者”责任和总工程师技术责任,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技术责任和现场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到区队、班组和井下各个岗位,消灭安全责任盲区。煤矿必须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在煤矿矿长领导下全面负责煤矿的技术管理工作;煤矿安监、“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顶板管理、机电运输、安全调度等工作必须明确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得少于从业人员的5%,专职安监人员不得少于3%;矿井必须配备地测防治水和“一通三防”专职副总工程师,有冲击地压倾向的矿井必须配备防冲击地压专业副总工程师。各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建立完善执法检查责任制,建立完善驻矿督查员制度,建立完善安全责任保证金制度、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对发生死亡事故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一个月以上,并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或年度内发生3起及以上死亡事故的煤矿,取消其矿长任职资格,终身不得担任矿长。
  
  (二)深化“双基”建设。根据《山东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调度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研究制定并实施达标规划,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完善动态达标检查验收机制。对达到“双基”建设省级先进单位和质量标准化一级以上的矿井给予政策性奖励;凡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的矿井,实施停产整顿。大力推行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和省煤炭工业局总结推广的班组优胜管理法,突出加强班组长队伍建设,统一班组长任职资格管理,统一对班组长实施培训,统一将班组长纳入后备干部管理。强化区队班组安全绩效考核,建立完善金牌班组及班组长、优秀班组及班组长评选表彰制度,推广设立专职安全管理副区队长和首席技师的做法,夯实安全基础。落实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确保至少每班有一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落实现场管理制度。
  
  (三)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在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责任的基础上,立足“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针对矿井实际,各市煤炭管理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专家对矿井“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矿震)“三个重点”以及汛期容易引发事故的隐患点进行一次技术会诊。对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分类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治理,超前做好预控管理,防止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对确认的A、B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重点管控,治理完成后,按工作分工分别由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验收确认消号。
  
  (四)开展安全专项治理。针对“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机电运输和火工品管理等重点专业,制订具体方案,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整治。抓住采掘布局、通风系统、瓦斯抽采、安全监控、现场管理五个重点环节,加快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加大瓦斯治理力度。突出地表水害、老空水害和底板承压水害的防治,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止溃水、透水、突水事故的发生。组织开展消灭木支护、消灭非标准轨道、消灭供电线路“T”接、消灭国家明令禁止使用设备和高耗能设备、消灭无煤矿安全标志产品、消灭落后生产工艺、消灭人力推车等一系列活动,提高矿井安全保障能力。
  
  (五)加强技术基础资料管理。按照规程规定,及时测绘真实可靠的井上下对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采掘工程平面图每旬实测填图一次,每季向煤炭管理部门报送相关图纸。定期组织开展矿图专项检查,对图纸质量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图纸资料不实的,实施停产整顿,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的责任。加强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和实施管理,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补充。对作业规程与实际不符且不能指导安全生产的,立即停止作业。矿井地质报告必须每8~10年修编一次,并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煤矿各项采掘工程在设计施工前,必须按规定时间要求分别提交采区地质说明书、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和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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