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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调整结构,推动小煤矿可持续发展 (一)加快推进小煤矿兼并重组。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企业最小生产规模不得低于60万吨。借鉴山西、河南等地有效做法,积极推广煤炭企业集团发展的经验,支持、推动大矿兼并重组小矿和小煤矿之间整合重组,组建煤炭企业集团,走“集团化建设、多元化经营、精细化管理、规模化发展”的路子,实行人员统调、财务统管、物资统供、煤炭统销的“四统一”集约化运作,有效提高煤矿管理水平。 (二)提高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逐步改变小煤矿单纯销售原煤的现状,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论证,统筹规划建设洗选设施,大力发展洗煤、型煤、配煤,提高煤炭洗选加工程度,增加煤炭品种,推进洁净煤产业发展。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产业化”原则,鼓励对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积极发展煤矸石、煤泥和矿井水综合利用项目,减少污染物排放。大力推广和实施矸石充填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减少煤矸石等废弃物的排放和采煤沉陷,提高煤炭采出率。 (三)大力发展非煤产业。坚持以煤为主、煤与非煤共同发展,充分利用当前煤炭形势较好的有利条件,以延伸产业链为方向,大力发展煤电、煤焦化工、煤建材、机械电子及跨行业产业,尽快培植一批有一定规模、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经济效益好的骨干项目,加快形成替代产业,搞好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煤矿富余人员安置。加大非煤产业调整和优化升级,引导产业相同或相近项目的合理布局,推进非煤产业园区建设,提高企业抵御市场风险能力, (四)实施“走出去”战略。针对省内后备资源不足、小煤矿储量少的实际,充分利用人才、技术、管理等优势,引导企业“抱成团”走出去,获取省外煤炭资源,拓展发展空间。通过收购、兼并整合、控股或者参股和托管经营等方式,尽可能形成整体开发、规模开发、联合开发优势,提高省外办矿抗风险能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本意见所指的小煤矿是年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含30万吨)以下、除省属煤矿以外的各类煤矿,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及正常生产的各类矿井。 各产煤市、县(市、区)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