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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质监局(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计量院、市计量测试学会: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05号令),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计量检定人员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理顺工作机制,简化工作程序,更好地服务企、事业单位,根据《全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规则》(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局量发〔1991〕376号)以及《关于印发<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甬质法发〔2009〕1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计量检定人员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规范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工作 (一)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检定或校准服务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经质监部门核准的计量检定员资格。 (二)计量检定员资格要求及考核规定 1、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2)连续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具备6个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历; (3)具备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及计量专业知识; (4)熟练掌握所从事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等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5)经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2、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内容 (1)计量基础知识:计量概论、法定计量单位和误差理论及数据处理,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等知识。 (2)计量专业知识:专业基础、专业项目(包括相应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的原理和使用维护知识,专业项目常用误差理论)、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等知识。 (3)计量检定实际操作技能;相应计量器具全过程检定操作,完整的原始记录及数据处理,出具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或校准证书,标注检定印。 3、计量检定人员免、补考规定 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检定人员理论考核合格证的计量专业大、中专毕业生,取得计量管理函授证书(在有效期内)或取得《计量检定员证》而申请新项目考核的人员,可免考计量基础知识。 参加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计量基础知识、计量专业知识、计量检定实际操作技能三项考试中,有一项考试不合格,允许对该项补考一次。 (三)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要求及程序 1、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应提交的材料 (1)计量检定员资格申请表一式2份; (2)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考核合格证明原件1份; (3)本人证件照1张及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各1份(对首次申请人员); (4)《计量检定员证》原件(对申请新项目、复证及换证人员)。 目前,宁波市计量检定人员可申请考核项目详见附件1。 2、首次申请资格核准程序 首次申请资格核准的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持有关材料向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质监窗口提出申请(也可委托培训机构代办),行政审批处审核合格的,发给《计量检定员证》。 3、申请新的项目资格核准程序 计量检定人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经新项目考核合格的,持有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新项目资格核准(也可委托培训机构代办)。发证部门审核合格的,在原《计量检定员证》上增加新的项目。 4、《计量检定员证》项目到期复核换证程序 《计量检定员证》中的项目有效期为5年,需要继续从事该项目的,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持证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该项目的复查考核并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发证部门审核合格的,对该项目顺延5年有效期。 5、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变更宣贯考核规定 《计量检定员证》在有效期内,持证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发生变更,持证人员应及时参加新规程(规范)的宣贯考核,考核合格的,发证部门在原《计量检定员证》上做好宣贯记录。 6、《计量检定员证》或项目失效规定 《计量检定员证》中的项目超过有效期或未参加该项目的新规程(规范)宣贯考核的,持证人员自动失去开展该项目计量检定(校准服务)活动的资格;《计量检定员证》中全部项目均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检定员证》自行失效。 二、完善计量检定人员换证补证工作 1、变更换证要求 计量检定人员取得检定员证后,单位名称发生更改的,出具名称更改的相关证明材料(一般为单位说明和现有工商营业执照),到原发证部门申请换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