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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安监局
【颁布时间】 2010-04-13
【实施时间】 2010-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3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2010年深化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宁波市2010年深化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宁波市2010年深化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和省安监局《2010年深化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浙安监管矿〔2010〕51号)文件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排查治理目标
  
  通过深化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查治理工作,努力构建矿山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实现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录入与报送自主化,安监部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通过深化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矿山中深孔爆破率(型材开采矿山除外)、机械铲装率均达到100%;按照设计要求实施分层分台阶开采比例达到100%;矿山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率100%,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巩固。
  
  二、排查治理重点
  
  (一)企业不按开采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开采现状与设计要求不相符,台阶高度、边坡角度不符合要求,高陡边坡开采作业;
  
  (二)矿区道路坡度、宽度及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要求;
  
  (三)工程机械设备、运输车辆、安全用电不符合要求;
  
  (四)破碎系统安全防护装置不完善。
  
  三、排查治理工作分工
  
  矿山企业具体实施;乡镇(街道)安监站(所)、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检查指导;市安监局对各县(市)、区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并按不少于矿山总数的20%比例进行抽查。
  
  (一)矿山企业
  
  1、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矿山企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每月由矿长(或企业负责人)带队,组织业务骨干,按照《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表》(附件1)的内容集中开展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并填写安全生产大检查记录;分管负责人或专职安管员进行日常的事故隐患排查,填写安全生产管理日记;生产作业班组每班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并及时进行整改,填写班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日记。
  
  2、一般事故隐患及时录入宁波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一般事故隐患情况表”(附件2 );重大事故隐患(附件7)及整治情况及时分别录入“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重大安全隐患情况表”(附件3 )和“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表”(附件4)。
  
  3、每季度5日前通过宁波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生成上一季度“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季报表”(附件5),打印并盖章后报当地乡镇(街道)安监站(所);“重大安全隐患情况表”及“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表”应及时打印并盖章,书面报送当地乡镇(街道)安监站(所)和当地县(市)区安监局。
  
  4、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7〕214号)要求,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加强现场管理、技术管理、劳动组织和安全培训管理,推进科学管理。
  
  5、切实加强企业应急管理。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的要求,及时修订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习,并按规定进行评审和备案。
  
  6、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台帐。
  
  (二)乡镇(街道)安监站(所)和 县(市)区安监局
  
  1、督促指导矿山企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安全标准化创建。
  
  2、督促指导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3、乡镇(街道)安监站(所)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所在县(市)、区安监局书面报送一次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总结,并将本行政区域内矿山隐患排查情况录入宁波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4、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按照《宁波市矿山企业证后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对辖区内矿山全年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单位。为确保上海世博会期间矿山生产安全,第一次检查务必于4月3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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