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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产权管理处 提出完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承担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市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市属企业产权变动、资本金变动等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拟订国有资本运营工作的指导意见;组织收缴国有资本收益;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 (七)企业改革改组处 研究提出全市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产权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负责拟订所监管企业改革改组工作意见,指导企业改制、上市、重组、合资合作以及合并、分立、辅业改制、兼并破产等工作;对涉及国有产权利益调整事项提出意见;研究提出职工安置方案;协调企业改革改制中的重大问题。 (八)企业分配处 拟订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所监管企业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协调处理和职工安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负责落实困难企业职工救助帮扶工作。 (九)监事会工作处 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所监管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挂党委组织部牌子) 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及其后备队伍建设;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 (十一)宣传与群众工作处(挂党委宣传与群众工作部牌子) 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负责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等群众工作;指导和监督所监管企业的厂务公开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反邪教等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 (十二)综合处 搜集整理全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情况和所监管企业的综合信息;联系所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工作;负责市属集体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企业离退休干部局(副局级) 指导所监管企业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国资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三、人员编制 市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102名(含行政编制控制数2名)。领导职数核定主任1名、副主任4名,企业离退休干部局局长1名(副局级)、副局长1名(正处级),处长(主任)12名、副处长(副主任)13名。可配工勤人员12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市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市国资委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商务局的关系。市国资委研究发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指导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组织实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商务局配合。 (三)市国资委与市财政局的关系。市属国有资产收益金纳入市财政局预算管理,其使用由市国资委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业务上接受财政局监督;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市国资委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拟订重要管理制度草案,征求市财政局意见。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等费用,由市财政局负责,并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