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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 济南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9〕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7号),设立济南市物价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接省政府授权的制订地方投资地方受益、价格变动具有区域性影响的供水、供热、燃气、公交、有线电视等部分公用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价格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物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价格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价格工作规划和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承担运用价格政策杠杆引导资源配置,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的责任。 (三)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和调整全市商品和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对市场调节的商品、服务价格进行调控和管理。 (四)负责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呈报由国家和省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核定省授权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申报立项;承办颁发和管理收费许可证及收费年审工作。 (五)拟订全市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政策,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全市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负责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社会平均成本的调查、测算、审核工作。 (六)负责全市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工作;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进行动态监控,发布市场价格信息;负责依法组织实施临时性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拟订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价格评估和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初审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审查工作。 (八)承担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任。依法查处价格与收费违法行为,配合国家、省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对垄断行为进行查处;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协调处理价格和收费争议;指导经营者、中介机构及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物价局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息、督查、信访、应急管理、后勤服务、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网络信息化建设。 (二)政策法规处 拟订全市价格工作规划和改革方案,提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政策建议,起草价格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全市价格指数分析和价格总水平变化趋势的预测;负责局机关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价格宣传工作;负责相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管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承担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初审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审查工作;负责依法组织实施临时性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 (三)组织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组织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等工作;指导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价格管理处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制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及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拟订公用事业等商品的价格标准和相关延伸服务收费标准;负责对医疗保险所涉及的药品结算价格进行管理;承担重要商品储备价格管理;对实行市场调节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工业品、农副产品价格进行监管,必要时提出最低保护价和最高限价的建议;承担有关价格争议的协调处理工作。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处 承担全市行政机关及其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下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并提出实施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呈报由国家和省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申报立项;核定省授权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承担颁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及收费的年审工作;负责部分具有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负责对收费执收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乱收费行为进行清理整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