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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济南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9〕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7号),设立济南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市农业局承担的农业综合开发管理职责。 (三)划入原市人事局承担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和推动全市农村综合改革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起草全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财政、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全市财政、税收的中长期规划及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市及县(市)区财政分配办法;贯彻实施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三)编制年度市级财政预算草案,经市人大批准后执行,汇总全市财政决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和全市的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情况;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收入、市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以及有关政府性基金;会同有关部门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负责彩票市场和彩票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根据市级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负责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 (五)管理市级财政公共支出和各项专款;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制定全市统一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制定和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六)负责财政性资金支出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项目支出的合理性、绩效性等方面的评审;参与有关项目支出标准的研究;承担财政性资金支出项目的概、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八)贯彻执行政府国内外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管理工作;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九)负责全市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拟订和监督执行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监督有关经济鉴证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从业质量;指导监督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有关工作。 (十)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协调财税、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18个职能处室和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拟订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息、督查、信访、应急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和市政府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综合性文稿起草、政策研究等工作;负责相关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组织本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三)法规税政处 提出修改、完善财税法规的建议;拟订有关财政、税收的法规、规章草案;审核其他法规、规章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开展税源调查分析,提出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建议;参与研究有关税收政策;按有关规定负责对市以下企业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地方性减免税以及对市级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等重大事项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