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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办[201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4-12
【实施时间】 2010-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5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苏州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拟订局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内部管理制度;负责局机关文电、会议、保密、保卫、安全、接待、财务报账、政务信息、档案管理、老干部服务等工作;负责协调办理信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市际、县级市际环境纠纷的情况通报、联络工作;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
  
  (二)总工室(环境监测和科技合作处)
  
  组织编制全市中长期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年度科研计划;组织开展重大环境规划、区划的技术审核;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部门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订环境监测计划,管理监测网络,建立和完善监测制度;组织实施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组织对环境监测机构(实验室)的资质认证工作;组织协调污染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环境监测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科技项目引进的技术审核和重大环保工作的技术性把关;组织协调国家、省、市环保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环境保护科研项目成果,组织环保新技术的示范与推广;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参与拟订环境保护产业政策,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环保产业发展工作;承担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工作;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或援建项目;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三)政策法规处
  
  拟订本市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及规范性行政措施。负责全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中的相关业务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监督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管理全市环境监察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
  
  参与拟订全市环境保护发展规划与计划;参与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管理市本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污染防治资金及项目;组织申报中央、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项目,负责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和项目验收;管理局机关财务工作。
  
  (五)环境影响评价处
  
  负责市本级权限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并按照权限对建设项目的试生产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负责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等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参与审批权限以外的市区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查;参与国家级、省级区域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配合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管全市环境影响评价持证单位的资质;审查上市公司环境行为的鉴证申请。
  
  (六)污染防治处(辐射和固废管理处)
  
  拟订全市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负责固体废物和有毒化学品处置、转移(包括国内异地转移)等审批工作;负责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排污申报登记,核发排污许可证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负责全市排污收费和审批污染治理补助资金使用申请;执行污染源限期治理、行政代执行等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行污染物集中控制处理,监督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组织拟订国家、省、市确定的全市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时的应急处置及防控预案;参与核污染或辐射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管理全市电磁辐射、放射性废物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对电磁辐射源、放射源、核材料或核设施等环境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
  
  (七)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拟订全市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有关政策性文件;编制全市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和考核;负责污染物总量控制核定;下达并组织实施本市污染物总量年度减排计划,统一协调管理全市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组织督查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落实情况,检查与污染物总量减排相关的重点治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运行情况;组织开展全市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八)自然生态保护处
  
  拟订和组织实施自然生态保护行政性措施;监督检查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指导、协调和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参与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创建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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