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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办[201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4-12
【实施时间】 2010-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5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苏州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九)宣传教育处(信息处)
  
  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拟订全市环境教育规划和年度宣传活动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负责环境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和《环境状况公报》,承担全市环境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本部门网站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
  
  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对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协调解决有关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参与拟订太湖水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参与拟订全市水环境综合治理中长期规划,组织拟订水环境综合治理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指导实施辖区内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拟全市水污染治理目标责任书,分解市各有关部门和市(县)、区政府(管委会)水污染治理工作目标任务;经市政府授权,对市各有关部门和市(县)、区政府(管委会)水污染治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考核。拟订和组织实施水环境综合治理考核奖惩制度。定期报告和通报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统一发布水污染防治相关信息。
  
  (四)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市(县)、区政府(管委会)编制太湖、阳澄湖等蓝藻和“湖泛”大面积暴发应急预案,并协调做好应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做好辖区内影响水环境质量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牵头组织安排市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协调上级资金申请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组织水污染防治与蓝藻治理专家对水污染防治进行技术指导和决策咨询,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水污染防治的重点科研计划。
  
  (七)承担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暨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根据上述职责,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办公室下设2个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建制。
  
  (一)水环境综合规划处
  
  负责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文件、文稿起草工作;协调和组织水污染防治工作方针政策、工作部署、重要情况的宣传报道,编报水污染防治信息和工作简报;联系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暨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参与拟订水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中长期规划,组织拟订全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年度目标任务;组织全市水污染防治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关于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水污染防治科技计划,协调开展科技攻关;组织水污染防治与蓝藻治理专家开展技术指导和决策咨询工作。
  
  (二)水环境督查应急处
  
  定期组织对各有关部门和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的水污染治理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的督查;组织拟订市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组织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审查论证,并对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中确定的重点治污工程和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效益的督促检查;考核各成员单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情况;协调指导影响水环境质量重大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协调全市范围内蓝藻和“湖泛”大面积暴发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全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收集、整理工作,承办应急管理日常事务。
  
  四、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44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5名,另核派驻纪检组组长1名,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办公室副主任1名。正副处长(主任)16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2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副处长(副主任)4名。
  
  五、其他事项
  
  (一)环境监察执法职责经市环境保护局授权,由市环境监察支队、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承担。
  
  (二)市环境保护局(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办公室)组织全市环境污染事故预警预测和应急响应处置工作的有关职责由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承担。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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