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苏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承办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职责。 (二)新增的职责 1.增加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职责。 2.增加促进社会工作发展,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职责。 (三)强化的职责 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拟订全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依法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市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承担有关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负责我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及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指导军供站、军人接待转运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中心)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五)组织指导全市救灾、减灾工作,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情况,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六)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指导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组织实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七)拟订全市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工作。 (八)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协调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拟订全市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殡葬管理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管理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二)会同市有关部门拟订我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拟订全市民政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推动民政信息化建设。 (十四)指导县级市、区民政系统财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受理来信来访,指导县级市、区民政系统信访工作。负责民政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五)拟订全市老龄工作发展规划及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协助组织实施,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4个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安全保密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受理来信来访,指导县级市、区民政系统信访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服务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