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办[2010]95号
【颁布时间】 2010-04-12
【实施时间】 2010-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5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新增的职责
  
  增加参与市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
  
  (三)强化的职责
  
  1.加强对全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综合协调。
  
  2.加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研究。
  
  3.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研究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对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综合协调。
  
  (二)负责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评估。
  
  (三)贯彻执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职责,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四)研究提出流动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和制度,建立流动人口公共服务、信息共享和区域协作机制,指导和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牵头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实行综合治理。
  
  (五)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分析、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六)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及“0~3”岁科学育儿指导,提高人口素质,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出生缺陷干预,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七)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八)指导和监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
  
  (九)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及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业务工作。
  
  (十)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具体实施有关国际援助项目。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5个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重大事项督查督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联系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负责编报地方财政拨付的计划生育事业费的预决算,审核提出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指导、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编制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规划;指导、审计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机关及所属单位基建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政策法规处(行政执法监督处、流动人口管理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