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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办[201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4-12
【实施时间】 2010-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5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挂苏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授权监管的市属国企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监管。
  
  一、职责调整
  
  将原“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派出财务总监,负责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职责调整为“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派出监事会,负责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拟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国有资产行政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评价考核体系;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三)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派出监事会,负责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四)按照一定程序对授权的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和监管人员进行委派、考核、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和薪酬制度,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负责收缴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和产权转让收益,并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六)依法对县级市、区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6个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信息处)
  
  协助委领导处理政务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信访、文印、安全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委党组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委机关的财务、资产管理和接待联络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二)考核评价处(政策法规处)
  
  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拟订国有企业财务监管的政策及制度、办法,加强对所监管企业的财务监管工作;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
  
  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所监管企业进行监督,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
  
  研究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草案,负责有关法规和重大政策起草、拟订的协调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法律问题,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
  
  依照法律、法规,指导和监督县级市、区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三)产权管理处
  
  负责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承担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管理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对国有企业进行预算管理,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进行收缴和监管;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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