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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 济南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9〕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7号),设立济南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管理全市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全市公证员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监督、管理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职责。 (五)加强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职责。 (六)加强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司法行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全市监狱工作,承担全市监狱管理工作责任。依法组织全市监狱系统刑罚执行和改造罪犯工作,监督检查全市监狱系统的执法活动,确保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 (三)负责全市劳动教养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全市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 (四)制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五)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按规定承担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的有关工作。 (七)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和“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帮教安置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配合人民法院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 (九)按规定承担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工作。 (十)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设9个职能处室和政治部(挂警务部牌子,下设组织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息、督查、信访、应急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和市政府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等工作;负责相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司法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及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收集、分析、上报、反馈各类司法行政信息;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 (二)政策法规处(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牌子) 起草司法行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对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情况监督检查;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司法行政理论研究工作;参与指导面向社会的法学教育。 按规定承担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工作,负责法律职业资格的申报、备案工作。 (三)装备财务处 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及安全保卫工作。 (四)监狱劳教工作管理处 指导、监督有关罪犯改造和劳动教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起草监狱、劳教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监狱、劳教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检查、指导监狱和劳教所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刑罚的执行、改造罪犯及劳教人员教育工作。 (五)法制宣传处 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六)律师管理处 负责全市律师事务所设立和律师执业资格的初审上报工作;指导、监督律师和律师机构的执业活动;监督管理国(境)外律师事务所驻济办事机构;指导、监督全市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