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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4-12
【实施时间】 2010-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5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青岛市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青岛市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推动我市创投企业发展,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促进高端产业和新兴产业壮大规模,尽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57号)精神和市政府的要求,特制定我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一、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宗旨和作用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目的在于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
  
  引导基金的主要作用:一是将政府的政策性目标与创业投资的市场化运作相结合,通过引导基金的示范作用拉动社会资本设立和发展一批创业投资企业,增强其资本实力,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融资提供新的渠道。二是创新政府投资方式,把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转变为通过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按市场机制选评项目、投资项目和管理项目,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率。三是发挥政府引导投资方向的作用,吸引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处于创业前期中小企业尤其是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提升我市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四是可与国家基金搞好融合,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投向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电子信息、高技术服务业以及高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我市鼓励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我市已具备设立引导基金的条件。一是我市拥有中小企业11.4万家,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1000多家,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25家,创业项目资源较为丰富。二是我市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具备一定基础,经初步了解,目前我市工商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20多家,其中已在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的4家,注册资本金4亿元。三是我市已经涌现出一批具有较高风险鉴别能力和较强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与机构投资者,为引导基金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创造了较好的市场条件。四是创业板正式推出,引导基金退出渠道更加通畅。
  
  二、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和规模
  
  国办发〔2008〕116号文件明确规定,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是: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等。
  
  综合考虑我市实际情况,确定我市引导基金总规模为5亿元,全部为财政性专项资金,资金到位实行承诺制,首期安排1亿元,其中部分从现有各类产业专项资金中调剂解决,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暂借,待以后年度根据财力状况和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再确定预算安排数额。
  
  有条件的区市要根据自身的财力状况和创业投资发展情况,成立本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新管理模式,与市级引导基金搞好协调配合,共同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市级引导基金与国家级引导基金、省级引导基金、区市级引导基金之间应当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以规避风险,形成合力,科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三、引导基金的设立与管理
  
  理事会是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科技局、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对市政府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由市发展改革委1名领导担任,理事4人,由理事会成员单位各派1名领导担任。理事会主要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指导,建立健全创业投资项目评审、新闻媒体公示和银行资金托管制度,研究制定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监督引导基金规范运作。理事会可从年度引导基金年度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日常运转经费,用于支付咨询评估费、受托机构管理费等费用。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理事会决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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