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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办发[2010]35号
【颁布时间】 2010-04-09
【实施时间】 2010-04-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5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四月九日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9〕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7号),设立济南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有关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三)承接省环保厅下放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四)加强环境政策、规划、重大问题和运行机制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环境安全应急管理、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市)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分解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全市排污费的征收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地方核安全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负责对清洁生产实施监督。
  
  (十一)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管理全市环保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市政府、国家环境保护部、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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