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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54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副局级),处长(主任)11名、副处长(副主任)12名。可配工勤人员4名。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建立综合执法协调配合机制。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建立信息网络化联系和协作会议制度,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和办事流程,及时协调解决综合执法中的重大问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属市环境保护局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或移送市环境保护局处理;市环境保护局在管理工作中,发现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市公安局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或移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市公安局查处。 (二)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三)矿井关闭监管和废弃矿井治理职责分工按市编办济编办发〔2008〕19号文件执行。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