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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厅管三[2010]7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6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9年11月至2010年1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组织对全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了以省级安全监管局组织抽检为主和总局委托检测机构对重点地区抽检为辅的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现将抽检结果通报如下:
  
  一、抽检工作基本情况
  
  有25个省(区、市)完成了2009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并按要求向总局报送了工作总结,共对2013家烟花爆竹企业(其中生产企业922家、批发企业1091家)进行了抽检。全国省级安全监管局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覆盖率分别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约15%和批发企业约27%。
  
  总局委托国家安全生产宜春、醴陵两个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和湖南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3家机构,抽查了9个重点省(区)的600家烟花爆竹企业(其中生产企业291家、批发企业309家),共抽检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2768个批次(其中:爆竹类产品1475个批次,烟花类产品1293个批次)。查出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占总局委托抽检生产企业总数的2.1%(与2008年相比下降了3.8个百分点);查出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占总局委托抽检批发企业总数的13.9%(与2008年相比下降了7.4个百分点)。
  
  二、查出的主要问题
  
  (一)个别生产企业仍存在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行为。5个省(区)在自行抽检中发现6家生产企业存在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行为(详见附件1),其中湖北省组织的抽检发现有1家企业违规生产的含氯酸钾产品是假冒其他生产企业产品;总局委托机构抽检查出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主要集中在江西、湖南2省,这2个省的6家企业存在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行为(详见附件2),分别占江西和湖南被抽检生产企业总数的3.3%。
  
  (二)批发企业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的问题突出。一些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销售、采购烟花爆竹产品时未依法签署购销合同,或合同内容不规范;批发企业进货把关不严,给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提供可乘之机。个别企业违规销售非法产品、假冒产品、无包装标识的产品或过期产品。
  
  11个省(区)在抽检中发现53家批发企业经营的71个批次产品存在违规使用氯酸钾问题,2家批发企业拒检。这些违规产品中,有10个批次产品未标明生产企业;有61个批次产品包装标称涉及江西、湖北、湖南、广西、重庆5个省(区、市)55个生产企业名称(详见附件3)。
  
  总局委托机构抽检查出河北、辽宁、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贵州8个省的43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的81个批次产品存在违规使用氯酸钾问题,涉及江西、湖南、广西3个省(区)56个生产企业名称(详见附件4)。
  
  (三)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尚未建立、健全,企业间的产品购销活动不规范。相当一部分企业仍未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大部分企业虽然建立了流向登记,但其内容、形式尚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在建立了流向登记的企业中,仅有河北省的1家生产企业和7家批发企业流向登记符合《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要求。
  
  (四)个别地区未组织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天津、山西、上海、福建省(市)未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浙江省未按规定时限完成2009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的相关收尾工作。上述5个省(市)均未向总局报送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五)相关执法行动中收缴的非法、违法烟花爆竹产品未及时妥善处理。一些地区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将收缴的非法、违法烟花爆竹产品存放在批发企业仓库内,与合格产品混存,未及时销毁。
  
  三、工作要求
  
  为了巩固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坚决杜绝违规生产和经营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行为,现针对本次抽检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依法从严查处企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继续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8〕194号)要求,依法从严查处企业违规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对本次抽检发现的违规产品,依法收缴并移交公安机关妥善销毁;对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一律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假冒产品、非法产品和无包装标识产品以及未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的企业,依法从重处罚;对在批发企业查出的含氯酸钾违规产品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要认真对相关生产企业进行核查,并对核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屡次发现同一企业存在同类违规行为的,依法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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