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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医药制造业: (1)化学药品原药制造; (2)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三)检查对象的确定 本次检查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为基础,为确保有关信息不漏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检查对象: 1.至2009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已验收的产业活动单位均纳入本次检查;投入试生产、试运行,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及以上的新建项目,纳入本次检查;投入试生产、试运行,事实排污累计不足30天的新建项目,不纳入本次检查; 2.在2008年年度和2009年年度停业、停产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本次检查; 3.在2009年12月31日前取缔、关闭的产业活动单位不纳入本次检查。 注: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相比,本次检查增加了: (1)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新建已验收的企业; (2)2007年12月31日前投入试生产、试运行,事实排污累计不足30天新建项目。 (四)检查内容 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理位置、联系方式、行业类别、年生产时间、工业总产值、厂区面积、是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评文件是否按《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要求编制环境风险评价专篇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等; 2.企业化学物质情况:包括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副产品、原料等的名称、种类、数量、物理状态、物质分类、实际产量、贮存量、用途及运输方式等; 3.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情况:包括风险单元的主要化学物质、风险特征、防护围堰及有效容积、专用泄漏排水沟/管、地面防渗以及防渗材料、气/液体泄漏侦测警报系统及联网情况、泄漏气体吸收装置、事故废水排放去向、事故应急池及容积、清净下水排放切换阀门及清净下水排水缓冲池等; 4.应急救援措施及应急救援物资情况:包括个人防护装备器材;消防设施;堵漏、收集器材;应急监测设备;应急救援物资的名称、数量、外部供应单位、外部供应单位联系方式等; 5.企业周边水和大气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情况:包括废水和清净下水排放去向;废水和清净下水收纳水体功能类别;企业所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功能类别;周边环境保护目标(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养殖区、鱼虾产卵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重要生态功能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居民、学校、医院等)的名称、规模、级别、相对企业位置方位、距企业距离、联系方式等。 具体内容见《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表》(环保部环办〔2010〕13号文件附件,以下简称《检查表》)。 四、检查步骤 检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2010年3月至2011年8月,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培训阶段:2010年3月至4月 省环保厅向各市(州)环保局转发环保部《关于开展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3号),制定《全省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方案》。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方案报省环保厅。各地环保部门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按照要求整理收集被检查企业名单。 省环保厅组织各市(州)环保局检查人员参加环保部的学习培训;市(州)环保局负责对县(市、区)级环保部门检查人员进行培训。 (二)检查登记阶段:2010年5月-10月 1.检查登记:各市(州)组织力量,按属地原则对辖区内上述行业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开展全面检查,按要求填报《检查表》,并同时完成检查数据在 “中国环保热线”网站(www.12369.gov.cn)的一次录入工作。 各市(州)环保局要采取有效措施,制订质量控制方案,指定专人每月对各县(市、区)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检查表》和网上录入情况进行检查。 2.核查更正:在检查登记期间,省环保厅将根据各市(州)检查情况和进度,组织进行不定期的督查。各市(州)要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改正,并在2010年9月15日完成《检查表》和网上数据的修改和更正。 有关督查方案另行通知。 (三)数据分析汇总:2010年11月-2011年2月 各市(州)环保局对检查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审核,完成检查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并于2011年1月15日前报省环保厅。 有关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四) 验收总结阶段:2011年3月-2011年8月 省环保厅组织对各市(州)上报的数据和报告进行审核、验收。准备迎接环保部的审核、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