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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字号】 川环办发[2010]62号
【颁布时间】 2010-04-19
【实施时间】 2010-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6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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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环保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将此次检查作为预防突发环境事件,加强企业环境风险和化学品监管的重要基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抽调化学品管理和环境应急管理业务能力强、工作细致认真、责任心强的同志任检查员,负责组织本辖区的检查、网上填报、汇总、审核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并保障检查所需经费。各地要按照全国、全省的统一要求和安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扎实地做好每个阶段的工作,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本次检查是深化应用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成果的一项重要措施,检查的企业大部分在污染源普查范围中,各地环保部门应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建立此次检查的企业名单,事先通知检查对象整理、准备有关原始记录和台账,提高工作效率。
  
  (三)确保检查登记表填报质量
  
  各地要制定质量控制方案,确保检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注重现场检查,认真查阅和核对企业相关台账、票据等有关信息;注意《检查表》中填报涉及量的数据应与计量单位一致,以及表内指标之间、表间数据填报的逻辑性、合理性。对涉及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企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环境敏感区域的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检查,避免漏报和错报。
  
  (四)加强检查资料档案管理
  
  省环保厅不上收各地填报的纸质《检查表》,各地环保部门要对本辖区检查企业的《检查表》妥善保管备查,并建立企业环境风险和化学品档案,做到一源一档。有关此次检查的档案管理工作可参考《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环发〔2007〕187号)、《关于加强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39号)和原四川省环保局《关于建立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的实施意见》(川环发[2009]29号)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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