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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闽教发[2010]57号
【颁布时间】 2010-04-16
【实施时间】 2010-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6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教育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

各设区市教育局:
  
  今年2月,省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4号),确定全省21个小城镇开展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试点镇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主动适应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从功能型城镇向城市综合体转变,切实做好试点镇教育布局规划。现就试点镇教育布局规划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1个试点镇所在县(市、区)教育局要切实做好试点镇教育布局规划,并将试点镇教育布局规划作为当地“十二五教育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各设区市教育局要深入调研,加强对试点镇教育布局规划统筹和指导。
  
  试点镇教育布局规划编制要按照试点镇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以满足就学需要、坚持育人为本、体现教育公平为原则,充分考虑试点镇周边人口向试点镇转移集聚带来的学生数量变动趋势,加强试点镇教育发展的趋势分析和预测,对试点镇教育布局结构进行科学定位,确保教育布局规划科学,学校建设达标,满足试点镇人民群众接受教育新需求。
  
  二、试点镇幼儿园按照“市级以上示范性幼儿园”办学标准建设;普通小学、初中按照“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本办学标准建设;高级中学按照“省二级以上达标高中”办学标准建设;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教育部拟出台的合格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标准建设。
  
  各设区市教育局要着眼于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要求,组织当地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与试点镇学校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着力引入和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提升办学水平、提高教育质量,支持试点镇教育发展。
  
  三、试点镇教育布局规划要满足现行《福建省教育用地控制指标》(闽国土资综〔2007〕316号)、《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87)教基字008号〕(且满足教育部拟出台的合格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88)教基字108号〕等学校建设标准和校舍建筑面积定额要求,力求试点镇教育项目建设定位准确、学校办学规模恰当、集约用地、节约投资,确保试点镇学校布局合理、校园选址科学、建设用地充足、校舍建筑面积达标、基础设施配套完善。
  
  四、试点镇学校校址应选择在交通便捷、地形开阔、阳光充足、环境适宜、地质条件较好、远离污染源的平坦地段;同时应避开山体阴坡面和高层建筑阴影区,避开滑坡体、悬崖边和涯底、泥石流和洪水沟口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或太平间、生产贮藏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库房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等不得穿越校区。
  
  五、校园规划要体现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和地貌,适当预留发展用地;教职工住宅不应建在校园内,应纳入城镇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主入口不宜紧靠城市主干道,校门外侧应留有安全缓冲地带;校舍建筑形式及建筑风格力求体现教育建筑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建筑质量必须满足结构安全和抗震安全要求;校园绿化应结合校园建筑景观统一规划和统一建设。
  
  六、根据《福建省人民省政府关于福建省2010-2012年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实施意见》(闽政〔2009〕25号),我省原则上不再新批准设立高等学校,试点镇不专门设立高等学校。如确需设立的,应经科学论证后,按照规定程序报省政府研究。
  
  七、高中教育阶段学校的布点宜按照每9万左右人口设置2所学校,可考虑布点建设普通高级中学1所、中职学校1所,其中中职学校布点应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考虑,如试点镇所在县(市、区)中职学校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可在试点镇设立中职学校1所;同时,试点镇至少应设置成人教育及培训机构(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1个。
  
  每所普通高级中学的办学规模宜为36班(每班50人),最小规模不小于18班,最大规模不大于60班。36班高级中学校园建设用地不小于38000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不小于16000平方米;18班高级中学校园建设用地不小于22500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不小于9300平方米;60班高级中学校园建设用地不小于63600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不小于26700平方米。
  
  每所中职学校的办学规模宜为24班(每班50人),最小规模不小于18班。24班中职学校校园建设用地不小于74400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不小于27600平方米;18班中职学校校园建设用地不小于55800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不小于216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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