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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青建发[2010]54号
【颁布时间】 2010-04-19
【实施时间】 2010-05-01
【法规编号】 4758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外地入青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为加强对外地入青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管理,规范我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秩序,遏制园林绿化工程当中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企业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加强财源经济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开放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园林绿化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和财源经济建设,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山东省住房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鲁建城字[2009]47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外地驻青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税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9]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是指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第三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信用证》(以下简称《入青信用证》)的办理工作,并负责对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施工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加强入青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承接园林绿化工程的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到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入青信用证》。
  
  第五条 外地园林绿化企业办理《入青信用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规定在本市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并在本市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计划生育管理等相关手续。
  
  (二)企业注册地不在山东省内的园林绿化企业,须持有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进鲁施工备案证明。
  
  (三)在本市有已购买或租赁期不少于一年的正式独立办公场所,一级资质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20 平方米,二级资质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三级资质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办公场所须配备基本的办公设施,安装并开通固定办公电话、传真,具备上网办公条件。
  
  (四)企业入青管理人员须配备齐全且为本企业正式职工,有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并按规定办理工资卡。管理人员包括:驻青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质量安全负责人以及持有有效证书的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统计员等。驻青人员要求:
  
  一级企业: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2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高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4人,其中高级绿化工、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2人。
  
  二级企业: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8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高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3人(含高级绿化工、花卉工)。
  
  三级企业: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5人,其中高级绿化工、花卉工不少于2人。
  
  第六条 《入青信用证》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的本企业正式管理人员办理。办理《入青信用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登记表》(以下简称《入青登记表》,可从网上下载,网址为www.qdjs.com)一式两份。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青机构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四)企业注册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具体包括企业近两年度的市场行为、安全生产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企业注册地不在山东省内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还应提交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进鲁施工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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