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五)驻青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驻青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六)属已购买的办公场所,提供房产证明;属租赁办公场所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产证。 (七)企业在本市办理的工商、税务、计划生育管理手续。 (八)《入青登记表》需同时提交电子版存档。 以上材料应采用A4纸双面复印并加盖企业公章,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提交相关材料原件进行核查,原件核查后退回。 第七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入青信用证》,并在青岛建设网发布企业办理情况信息。 第八条 入青企业名称、资质等级、法人代表、驻青机构负责人、项目经理、驻青地址、驻青联系电话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七日内到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入青信用证》有效期为一年。外地入青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需延期使用《入青信用证》的,应当在《入青信用证》到期前三十日内,持《入青信用证》到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延续手续。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入青信用证》自动失效。对一年内没有施工业绩的企业,不予办理《入青信用证》延续手续。 第十条 实行外地入青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外地入青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须在本市指定银行存入相应数额的款项,由存储银行出具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证明。一级资质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数额不低于100万元,二级资质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数额不低于80万元,三级资质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数额不低于50万元。 外地入青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退出青岛园林绿化建设市场前,需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在《青岛日报》(或《青岛早报》、《青岛晚报》)发布退出声明,并缴回《入青信用证》。同时,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青岛建设网发布企业退出本市园林绿化市场公告。经落实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方可提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十一条 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考核,将外地入青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纳入本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管理考核范围,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市场行为、合同履约、现场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 加强驻青人员考勤,考勤采取抽检方式,企业驻青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安全机构管理人员的出勤率不得低于50%。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现场应提供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原件、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原件备查,人员情况应当与《入青信用证》登记信息一致。 第十二条 实行外地入青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业绩登记制度。外地入青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十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和《入青信用证》到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工程业绩登记,并按季度汇总上报企业经营业绩和纳税情况。 第十三条 外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办理《入青信用证》: (一)办理时所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或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 (二)近两年内发生过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园林绿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外地入青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缴回《入青信用证》,并通报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企业年度内有两次园林绿化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的; (六)企业年度内拖欠民工工资,因施工企业原因未给予解决,发生农民工集体上访事件的; (七)年度内发生一起较大安全事故或两起一般安全事故的; (八)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