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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人社规[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8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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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两院院士;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三)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四)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并在任期内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且不超过其对应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最高年龄的;
  
  (五)具有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六)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8周岁以下的;
  
  (七)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八)具有国内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九)留学人员直接来深创业和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十)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
  
  (十一)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的;
  
  (十二)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24万元以上的;
  
  (十三)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十四)符合《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规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十)项至第(十三)项所规定人员,须连续3年以上在同一单位,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九)项、第(十四)项属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第(十)项至第(十三)项属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申请引进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事部门根据我市年度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执行情况按照审批方式予以办理: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持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目录范围内的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四)具有大专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五)具有大专学历,持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六)具有大专学历,所学专业为本市重点引进专业,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七)具有大专学历,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4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八)具有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技术技能,用人单位急需引进的人员。
  
  前款规定属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
  
  第十四条 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籍,且结婚时间和分居时间均达到2年以上的,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另一方可由其用人单位以夫妻分居形式申请引进。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办引进:
  
  (一)两院院士;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三)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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