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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高层次专业人才,且不超过其对应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最高年龄的; (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七)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八)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从海外直接来深创业和工作的出国(境)留学生,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九)《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规定的特殊类人才,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十)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1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十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所学专业为本市重点引进专业,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十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前款第(一)项至第(十一)项属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第(十二)项属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 第十六条 符合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的人员现已在我市工作的,在扣除其本人在我市依法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后,其引进年龄未超过本办法规定相应年龄的,可以申报引进,但申报引进时的实际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 第十七条 拟引进人员根据《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深府〔2008〕180号)规定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须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八条 已办理人事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申请引进人才,应申报本单位人才统计信息及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并对拟引进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且符合引进条件的,向其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商洽索取档案,并在网上申报拟引进人员信息。 按国家有关规定无干部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须委托我市指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商调人事档案等相关手续。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须由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的,须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再进行网上申报。 以家属随军形式引进的,须先经市军官转业安置管理部门批准后,再进行网上申报。 按照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申报的,须先经市公安部门审查合格后,再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九条 以个人身份申请人才引进的,应当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委托其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委托人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商洽转递人事档案,并在网上申报拟引进人员信息。 第二十条 已完成网上信息申报的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人事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二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事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接收申报材料; (二)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退回申报材料,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以及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事部门接收书面申报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事部门接收申报材料后发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照告知要求补交申报材料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事部门接收补交申报材料,受理之日从接收补交申报材料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事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核拟引进人员的申报材料。 拟引进人员的身份、行政职务等,以其人事档案记载为准。凡档案从原工作单位发出后录(聘)用的身份、提拔的行政职务等,不得作为引进条件。 拟引进人员取得的省外专业技术资格,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的结果为准。 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事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调入或接收的决定。 对于情况特殊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事部门对人才引进申请作出同意决定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领取相关函件,并转交拟引进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