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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人社发[2010]50号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8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

[接上页]

  9.省级精品课程负责人;
  
  10.高等院校省重点学科带头人;
  
  11.在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在任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
  
  (三)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项目第一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四)近5年,广东省委宣传部“十百千工程”人才第二层次培养对象;
  
  (五)近5年,教育部“211工程”院校国家重点学科教授或研究员,来深高校聘为教授或研究员者;
  
  (六)近5年,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省级培养对象;
  
  (七)近5年,获得全国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教育部“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人选;
  
  (八)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第4至8名次运动员;
  
  (九)近5年,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奥运会第2至3名次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3人次冠军(成绩为近5年取得)的主教练员;
  
  (十)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冠军、亚军的主教练员;
  
  (十一)近5年,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者;
  
  (十二)博士后出站留(来)深从事科研工作满3年者;
  
  (十三)近5年,“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获奖金额排名居本行业获奖人员前5%的非高管人员或前5%-15%的人员;
  
  (十四)近5年,获得省级技术能手或者省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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