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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我市2010年人才引进工作于2010年4月27日启动。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人才引进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是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智力保障。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都进入一个新阶段,对人才的数量与结构需求在不断调整,对人才引进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充分认清形势,高度重视新时期、新阶段人才引进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人才引进的中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大力吸引符合我市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来深工作创业,有序推进在深非户籍人才的置换工作,积极为我市各类人才提供优质服务,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2010年人才引进工作的基本原则 我市2010年人才引进工作实行总量控制、分工负责、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 根据深圳市2010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2010年人才引进实行总量控制。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和各区(新区)人事、劳动主管部门将按照市发改委核定下达的分项计划,根据我市产业发展状况、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以及拟引进人员的教育程度、技术技能水平、市场认可程度等综合要素,有序开展年度人才引进业务的审批工作,对本市支柱产业及其他鼓励发展产业的人才引进需求给予优先满足,对具有特殊专长、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优先下达指标。 (二)分工负责原则。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及各区(新区)人事、劳动主管部门按分工负责我市人才引进工作。 1.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全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工作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统一负责。在各区(新区)人事部门办理人事立户的用人单位需要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的,须经由其所在区(新区)人事主管部门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提交申报材料。 2.市外调干。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1)中央及各省驻深单位和企业、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市国资局直属企业申报的调干业务;(2)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办理人事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申报的调干业务;(3)以个人身份申请的调干业务。 各区(新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1)区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申报的调干业务;(2)自主选择在区(新区)人事主管部门办理人事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申报的调干业务。 3.招调工。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1)中央及各省驻深单位和企业、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市国资局直属企业申报的招调工业务;(2)特区内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申报的招调工业务;(3)以个人身份申请的招调工业务。 特区内各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1)本区所属国有企业申报的招调工业务;(2)辖区内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其他企业申报的招调工业务。 特区外各区(新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申报的招调工业务。 (三)分类管理原则。 对于各类人才的引进申请,根据其所属项目、申报条件的不同,实施分类管理: 1.政策依据。按照所属项目不同,接收毕业生、调干、招调工分别适用以下政策: (1)接收毕业生。纳入国家统一招生、统一派遣计划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按照《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0〕5号)的规定申办接收手续。 (2)调干。符合国家干部调配规定的国内在职人员,可按照《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0〕4号)的规定申办调干手续。 (3)招调工。在市外已就业并办理正式招工手续,且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人,可按照《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0〕6号)的规定申办调工手续;未就业、无工作关系的其他人员,可按照深人社规〔2010〕6号文的规定申办招工手续。 2.申办途径。我市人才引进分为单位申办和个人申办两种途径:拟引进人员符合单位申办条件的,可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或各区(新区)人事、劳动主管部门申办引进手续;拟引进人员符合个人申办条件的,可以个人身份委托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认可的市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为申办引进手续。 3.审批方式。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及各区人事、劳动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的不同,对人才引进申请分别按照核准和审批的方式予以办理。其中,对于按照核准方式提出的人才引进申请,经审核并确认其申报信息、材料真实、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的,则按规定程序出具准予引进的函件及入户指标;对于按照审批条件提出的人才引进申请,将根据我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执行情况,按照择优引进的原则予以审批,审批通过的,方出具准予引进的函件及入户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