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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规范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一人一票直接提名产生,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各地要对村委会成员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引导村民把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的人提名为候选人。鼓励农村致富能手、复转军人、外出务工经商返乡农民、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区县和镇街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等,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选举村委会成员的竞争。提倡村党组织成员和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但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提倡把更多的女性村民,特别是村妇代会主任提名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 3、规范候选人的竞争行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积极主动、客观公正地向村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并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介绍治村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要完善竞选承诺的内容和程序,竞选承诺应当事先书面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合法性审核和把关,不得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内容;不得有侵犯其他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不得有对竞争对手进行人身攻击的内容。要引导候选人着力围绕发展经济、完善管理、改进服务等方面提出方案和措施,防止出现为当选而进行个人捐助加码比拼的现象发生。对候选人承诺捐助村集体的资金或物资,不应由候选人在选举前或选举后私自决定分配方案,而应交由依法选举产生的新一届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四)精心组织选举日的投票工作。 要按照确定的选举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并根据村规模、分布情况和村民多少等,设置若干投票站,动员和组织村民亲自投票。要严格执行“本村选民过半数参加,选举始得进行;每次选举所投票数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候选人及另选的其他选民获得选民所投的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的规定。选举时,要普遍实行秘密写票制度,设立秘密划票处,保障村民在无干扰的情况下自主表达选举意愿。要严格规范委托投票行为,限定选民接受委托投票的人次,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投票结束后,应当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各区县、镇街要积极推行无候选人一次性直接投票选举的方式,力争全市无候选人一次性直接投票选举的村达到参加换届选举村总数的50%以上。要探索利用网络、手机等信息化手段进行投票选举,创新投票方式,方便群众参与。 (五)切实做好选举前期和后续的相关工作。 凡需对村组进行区域范围调整的,各地应在换届选举前完成调整工作。撤村转居中“村居合一”的社区,村民多于居民的,目前资产尚未量化,撤村转居的各项工作尚未完成的,也应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要严格执行先审计后换届的规定,换届选举前,各区县、镇街应当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村委会进行任期审计,审计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布。选举工作结束后,要按规定及时开展工作交接。村委会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帐册、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等,要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委会。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镇街负责监督。要及时健全工作网络,建立完善村委会下设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推选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组成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要按照村委会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及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职能事务,开展农村社区服务。要探索建立村务公开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实行民主理财,落实村务公开等制度。其成员应当具备财会、管理等知识,并由村民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成员。 (六)坚决制止和查处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 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必须坚持依法进行,坚决杜绝贿选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各区县、镇街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贿选界限,加强监督,加大查处力度。对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村民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妨碍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经查实,要取消当事人的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