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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函[2010]77号
【颁布时间】 2010-04-20
【实施时间】 2010-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9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2010-2011年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城镇风貌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七、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负总责,指挥部增设城镇风貌整治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规建局局长任副组长、各区县分管副区县长和市级责任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全市城镇风貌整治工作的具体安排和组织实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城镇风貌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市级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城镇风貌整治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城镇风貌规划、建设、管理的工作机制。各市级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规建局 作为市指挥部城镇风貌整治组的组长单位,牵头负责全市城镇风貌整治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全市2010-2011年城镇风貌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主城区重点治理地段的城镇风貌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审查规划区内其它城镇风貌整治项目实施方案;负责编制主城区重点治理地段的城镇风貌规划设计方案;负责对规划区内违章建(构)筑物进行查处和拆除;负责对主城区重点治理地段建筑物外立面包装整治;负责对规划区内园林绿化、市政公共配套设施进行整治;协调对严重影响城市景观、阻碍城市交通的“裙房卡口”建(构)筑物进行拆除;负责规划区内城镇风貌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的预算上报;负责对各区县城镇风貌整治工作的指导,督促推进全市城乡风貌专项整治各阶段工作,检查和验收整治成果;负责建立全市城镇风貌建设、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市城管局 负责对主城区重点治理地段的不符合规定的建(构)筑物附着物进行拆除和规范,保持其协调统一;发现破损或不清洁的督促进行修补、清洗,保持立面的清洁卫生、文字规范及墙面、玻璃无破损;负责责任区内农贸市场周边占道秩序治理;负责编制中心城区主要城市道路、滨江路、重要节点、重要地段的光亮工程规划设计,督促各建设单位按规划整改和完善城市光亮工程,负责建立城镇风貌日常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市委宣传部 负责制定统筹城镇风貌整治专项行动宣传工作方案,加大城镇风貌整治专项行动的宣传、教育力度,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把城镇风貌的建设和整治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提高市民文明素质的重要内容,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创建内容,常抓不懈。
  
  (四)市监察局 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效能监察工作方案》和《泸州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责任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组织各级监察机关对各地、各部门城镇风貌整治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效能问责;对政令不畅、执行不力、行动迟缓、效率低下、推诿扯皮、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及时发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川办发〔2009〕13号)、《泸州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责任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严肃查处。
  
  (五)市公安局 负责对主城区所有路段交通标识标牌设置、标志线划定,主要路段、重要节点车辆停放的指挥安排,并协助城管局对违章占道、建筑外附着物清理,保持城市道路交通畅通。
  
  (六)市工商局 负责户外广告的文字规范工作;协助市城管局做好临街店铺的规范、修补、清洁、美化工作,保持墙面、玻璃无破损,保持橱窗、门面牌匾的协调统一;协助市城管局做好广告、店招、灯箱的清洁和文字规范工作,以及店铺临街面其他附着物的清洁和规范工作,保持规格尺寸统一、色彩协调、设置高度一致和清洁整齐;负责规范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七)市交通局 负责管辖范围内长江滨江路沿线河滩地建(构)筑物拆除和规范以及城区内主要对外交通站点、河道沿岸交通环境整治;负责城市过境交通、主要交通干线防护绿地设置;协助有关部门抓好农村沿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建(构)筑物的风貌整治工作。
  
  (八)市商务局 负责农贸市场硬件设施的升级改造,完善市场基础设施;参与商圈特色街风貌塑造的设计工作。
  
  (九)市环保局 负责城区大气、水体环境监测和保护;负责监督工业项目“三废”达标排放;负责所有临街店面的油烟治理工作,杜绝临街面设置油烟排气筒(窗)。
  
  (十)市财政局 负责组织、协调城镇风貌专项治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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