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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监察厅 加强对政府部门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落实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落实促进就业各项扶持政策以及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政府部门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促进就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九、教育厅 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进一步深化以社会需求和就业为导向的高等教育制度改革,与有关部门共同完善并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推进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工作,加强对家庭困难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等特殊群体的就业帮扶。 十、科技厅 制定、完善科技发展和促进就业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通过科技创新扩大就业的具体办法。 十一、农业厅 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推动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有关政策,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提高农民工转移就业的能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调查研究,多渠道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十二、民政厅 通过和谐社区建设,推动社区就业工作;培育发展社区服务型民间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推动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落实军队退役士兵安置有关政策。 十三、国土资源厅 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核、报批时,负责对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审核,负责对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否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进行复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十四、住房城乡建设厅 支持重点小城镇建设发展,改善小城镇就业创业条件和人居生态环境,创造条件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大力发展建筑劳务企业,提高行业吸纳就业能力;指导建设系统开发物业管理、装饰装修、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公共设施维护等公共服务类就业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技能水平;加强建筑企业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配合做好住房和城镇建设领域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投诉举报的处理,做好劳动保护与职业安全、农民工安全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等方面的检查工作。 十五、商务厅 研究制定通过国内外贸易、利用外资、国际经济合作等方式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城乡市场体系建设,通过扩大消费、促进商贸流通、发展社区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促进就业;支持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扩大就业;大力发展外派劳务,拓宽就业渠道,切实维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六、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贯彻落实国家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协调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统计反映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十七、省工商局 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优先为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开业登记,简化相关手续。 十八、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 做好就业统计工作;加强就业及劳动力调查员的管理和培训,组织开展有关就业和劳动力的调查研究,综合管理并提供劳动就业有关统计信息,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和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十九、人行成都分行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就业的金融支持政策,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指导、督促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及时提供贷款支持。 二十、省总工会 参与就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指导各级工会组织督促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就业困难群体中的突出问题;教育和引导就业困难群体转变就业观念,帮助他们通过多种渠道实现就业和自主创业;指导和帮助各级工会组织按规定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工作。 二十一、团省委 充分发挥各级团组织的作用,教育和引导广大青年转变就业观念,鼓励支持广大青年积极参加职业培训特别是创业培训,积极组织开展促进和帮助青年的就业服务活动,培养树立和大力宣传青年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 二十二、省妇联 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的作用,教育和引导女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积极组织开展促进和帮助女性劳动者的就业服务活动,培养树立和大力宣传女性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 二十三、省残联 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残疾人就业工作计划;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教育和引导残疾人员转变就业观念,积极组织开展促进和帮助残疾人员就业的服务活动,协助指导残疾人组织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和经济实体;负责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的建设工作。 二十四、省工商联 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通过企业发展,扩大就业总量;充分发挥行业商会(协会)作用,支持会员企业,提供就业岗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