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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民办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意见》(渝府发〔2002〕50号)等政策文件,民办教育得到较快发展。截至2007年底,全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已达2481所(不含民办培训机构172所),占全市学校(教育机构)总数的17.5%;在校生人数50.1万人,占全市教育机构学生总数的8.4%。涌现出了一批办学思想端正、办学条件良好、教育质量较高、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受到社会好评和人民群众欢迎。但我市民办教育仍存在总量偏小、结构不合理、认识不到位、扶持政策不够完善等问题,部分民办学校自身投入不足、管理不善、办学行为不规范。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我市民办教育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积极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到2012年,全市民办学校在校生总数力争达到80万人,民办高等教育在校生占高等教育在校生总量的20%以上、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占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总量的30%以上、民办学前教育在园幼儿占学前教育在园幼儿总量的70%以上,建成一批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的优质民办学校。 二、主要措施 (一)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土地、建设、财税优惠政策。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民办学校办学用地纳入城镇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民办学校新建、改扩建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的方式征用。教育用地不得改作其他用途。 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用地按收支两条线办法先交纳土地出让金,再申请返还。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房屋建设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民办学校资产(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以房地产投资兴办民办学校,或者民办学校受让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的房地产用于教育的资产)过户免收资产过户税费,减免资产过户时的服务性收费。 民办学校的供电、供水、供气等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的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通过国家指定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民办学校捐赠的用于公益性的财物,其捐赠支出按现行税收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按规定比例扣除。民办学校接受捐赠的税收优惠按有关规定办理。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按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校办企业、后勤服务享受与公办学校相同的税收政策。 (二)创建民办教育资本运作和投融资体制。 支持民办教育举办者进行资本运作,多渠道引进和扩大资金来源。支持民间投资办学主体通过合资、合作、参股的方式投资办学,实现产权结构和办学形式的多样化。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金融机构应积极为民办学校提供信贷支持,开发适应民办学校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增加民办学校的融资方式和渠道。民办学校可以用非教学资产作抵押和学费收费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 鼓励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为民办教育提供捐赠,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 (三)合理确定民办学校收费标准。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按审批权限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学校审批机关批准并公示;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按规定程序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相对应的教育或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等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优质优价,按成本定价,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四)建立社会资本投入和取得合理回报机制。 鼓励和支持境内外企业、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单独或者联合投资民办教育。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民办学校组建集团式的办学实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办学领域进行探索和实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