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允许出资人逐步收回办学成本,从办学结余中按年度取得合理回报。 民办学校终止时依法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出资人可按法律规定获得相应部分。 (五)建立政府财政性经费扶持民办教育的制度。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的杂费、公用经费与公办学校执行同一政策,市和区县(自治县)按标准给予补助。 市和区县(自治县)给予中等职业学校的资助政策和资助标准,对民办中职学校学生与公办中职学校学生一视同仁。实施中职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 从2009年起,市财政根据民办高校生均投入情况按比例给予适当补助,并视财力情况予以增加。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将移民、扶贫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等相关培训任务委托给有条件的民办学校或民办培训机构,并按规定拨付相应的培训经费。 各区县(自治县)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同级财政每年拨专款和接受捐赠设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构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扶持民办学校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市和区县(自治县)建立政府基金,为民办学校贷款提供贴息支持。 (六)形成有利于完善民办教育师资队伍的保障机制。 鼓励高校毕业生、公办学校教师和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公办高校可发挥其师资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支持民办高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允许公办高校和中职学校的教职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民办学校兼课或兼职。公办学校教职工按规定辞聘后从事民办教育工作的,原单位应按工龄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已购买的原单位住房保留。 民办学校可自主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自主聘任相应岗位的教师。民办学校教职工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其人事关系、档案等由各级人事部门人事代理机构管理,并实行劳动(聘用)合同鉴证。民办学校教职工被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录(聘)用时,由政府人事部门实行了人事代理并完善了劳动(聘用)合同鉴证的,在民办学校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将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和校长岗位培训纳入全市教师培训和校长岗位培训计划,统一安排,同等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条件同等。 社会保险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民办学校在职教职工的社会保险。 (七)保障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民办学校的学历、学位证书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效力。 民办学校的学生在升学、转学、考试,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助学金、交通优惠、医疗保险,户籍迁移,先进评选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民办学校毕业生与公办学校毕业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招聘毕业生时,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一视同仁。 (八)支持民办高校扩大招生规模。 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的支持,根据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配新增的招生计划,使民办高校在校生规模有较大增加。招生计划管理部门要建立随办学条件调整高校招生计划的机制,本专科招生计划增量部分应积极投向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的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形成招生计划激励学校发展的机制。 允许有条件的民办高校经批准开展自主招生工作和开办应用型专业自学考试试点。允许民办高校在办学条件有富余的前提下面向社会自行招收非学历教育学生,由学校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和学习证书。对学习1年以上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实行登记制度,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高校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相关规定自主设置专业、开设课程、编制招生简章,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查后实施。 (九)鼓励民办高校提升办学层次。 未来几年重庆要壮大一批民办高校,新建一批民办高校,升格一批民办高校。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民办高校认证、升格,创造条件提升办学层次。教育行政部门要牵头做好规划,加强指导。 鼓励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来渝合资合作办学,提升我市民办高校的品质,形成公办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高校等共同发展的格局。5年内我市建成1―2所民办本科院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