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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颁布时间】 2010-04-27
【实施时间】 2010-05-01
【法规编号】 4761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国福利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服务平安世博大局,现将《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局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梳理、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按管理权限严格执法。市、区县卫生局间有关行政处罚案件移交、转办的具体细则另行下发。
  
  二、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国福利会应结合《规定》的实施,进一步加大对所属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日常管理和督查力度,切实落实好管理职责。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广大医务人员要本着对患者高度负责的精神,始终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放在首要位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组织本单位的医务人员认真学习《规定》的有关内容,进一步梳理、完善规章制度,并严格落实。要继续加强对医务人员各项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常规和医德医风的教育,严格实施“三基”、“三严”制度,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规范诊疗行为,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诊疗技术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附件: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试行)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工作,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医疗事故处罚的管辖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由市、区(县)卫生局按照以下管辖原则对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但涉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疗科目、医务人员执业证书的案件,由原发证部门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一)市卫生局负责查处医疗机构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的一级、二级医疗事故以及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的三级、四级医疗事故。
  
  (二)区(县)卫生局负责查处医疗机构承担次要或轻微责任的一级、二级医疗事故以及医疗机构承担主要、次要或轻微责任的三级、四级医疗事故。
  
  二、对医疗机构的行政处罚原则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同一科室在12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二级以上、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以上”的医疗事故或三起以上“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以上”的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该科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诊疗科目。
  
  医疗机构因医疗事故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期间,其登记机关应当暂缓校验,并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三、对医疗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原则
  
  (一)一般处罚原则
  
  1、一级、二级医疗事故
  
  (1)对责任程度为完全责任的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应当给予责令暂停1年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2)对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应当给予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3)对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的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应当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对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的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可以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三级、四级医疗事故
  
  (1)对责任程度为完全责任的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应当给予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2)对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应当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对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的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可以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于医疗事故涉及多个环节、多个责任人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先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轻重,视责任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加重处罚原则
  
  1、对有以下情形之一并造成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1)发错药;
  
  (2)打错针;
  
  (3)输错血;
  
  (4)拍错片;
  
  (5)错报或漏报辅助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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