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杭卫发[2010]89号
【颁布时间】 2010-04-28
【实施时间】 2010-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1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医疗机构肠道门诊设置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在杭各省、市级医疗机构,在杭部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市疾控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医疗机构肠道门诊工作,及时发现和治疗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病人,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根据省卫生厅《浙江省医疗机构肠道门诊设置规范(试行)》(浙卫发〔2007〕148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医疗机构肠道门诊设置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杭州市医疗机构肠道门诊设置规范(试行)

  
  一、肠道门诊开设单位
  
  (一)一类医院
  
  省、市级医院、各系统职工医院、部队医院、各县(市)第一人民医院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
  
  (二)二类医院
  
  1、城区(不含萧山、余杭)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全市的大专院校医院(确实不具备开设肠道门诊必需基本条件的单位须报请辖区卫生局批准,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2、其他县(市)(包括萧山、余杭)近3年以来出现过霍乱疫情(包括外环境阳性)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当年新发生疫情地区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立即开设肠道门诊。
  
  二、设置原则
  
  (一)一类医院
  
  门诊设置应纳入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规划,根据功能需要合理安排布局。肠道门诊内部应设置防护分区,流程合理,满足“一条龙”服务基本要求。采取安全隔离措施,严防环境污染和交叉感染。
  
  (二)二类医院
  
  具备腹泻病例监测的基本条件,通过加强诊治和消毒管理,提高监测敏感性,防止交叉感染。
  
  三、设置要求
  
  (一)选址
  
  肠道门诊应设在医疗机构内相对独立的区域,与普通门(急)诊有一定距离,标识醒目,建筑规范,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有关要求,并便于患者就诊。
  
  (二)布局
  
  1、一类医院
  
  肠道门诊分设病人通道和医务人员专用通道,应设有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清洁区包括医务人员值班室、更衣室、储藏室等;半污染区包括医务人员办公室、治疗室、护士站等;污染区包括挂号收费处、候诊区、诊室、隔离留观室、化验室、输液室、药房、专用厕所等。要求三区划分明确,并有醒目标志,三区之间应当有物理隔离屏障(如隔离门),做到相互无交叉,从挂号到发药实行“一条龙”操作。
  
  2、二类医院
  
  肠道门诊内应设置有专用诊室、专用厕所、专用观察室及输液室,布局合理,有醒目标志。
  
  (三)设施与人员配备
  
  1、肠道门诊应合理配置诊疗桌椅、诊疗床、观察床、体温计、听诊器、血压计、固定或移动式紫外线灯、灭菌消毒器材等医疗设备,配备采样器材、样品保存液或增菌液等,备有病人专用登记本。
  
  2、门诊所有业务用房安装纱门纱窗等防蝇、防蚊设施,配备非手触式(肘式、脚踏式、感应式)洗手装置,配备痰盂、医疗废弃物收集箱等卫生设施。
  
  3、肠道门诊应当配备经过肠道传染病防治知识系统培训的急诊、内科、儿科执业医师、注册护士和检验人员,持证上岗。
  
  四、工作要求
  
  (一)开设时间
  
  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为肠道门诊常规开设时间,可根据疫情适当提前或延长开设时间。各县(市)(包括萧山、余杭)第一人民医院为常年开设肠道门诊单位。
  
  (二)病例登记
  
  所有就诊腹泻病例(包括初诊和复诊病例)必须登记,应按全市统一的肠道门诊登记表(由市疾控中心统一印制)登记,规定项目必须填写完整。
  
  (三)采样检测
  
  1、一类医院实行“有泻必采,有样必检”,粪检率达100%(未满2周岁腹泻儿童明确排除霍乱的可不予采样检测);二类医院要求粪检率达85%以上。腹泻病人必须在肠道门诊内由医护人员采集粪便标本,做好标本登记和送检工作。
  
  2、发现临床疑似霍乱病人,应及时采样送检,并在送检单上注明疑似“02”。检验人员收到疑似病人标本后,应立即同时进行直接分离和增菌培养,并在24小时内作出初步报告,对一般腹泻病人的标本应在36小时内报告检验结果。对发现有明显血便的患者采样要及时送检并做大肠杆菌O157:H7的培养。
  
  3、检出霍乱菌株后,应立即电话报告医疗单位辖区的县级疾控机构。区、县(市)疾控中心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前往鉴定核实,必要时可要求杭州市疾控中心进行技术指导。
  
  4、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监测点医院,每月采集病人粪便50份,凡血性大便病例及症状可疑者必须采样,肠道门诊病人不足50例则全部采样。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