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颁布时间】 2010-05-04
【实施时间】 2010-07-01
【法规编号】 4761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局机关各业务处室:
  
  为规范海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海事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加强对海事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海事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海事规范性文件,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为执行海事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海事公约的规定,以及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法定权限制定,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规章以下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本规定调整的海事规范性文件:
  
  (一)原文转发上级文件;
  
  (二)仅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行政决定或者批复;
  
  (三)涉及对海事管理机构的人事、财务、外事等内部事项管理的文件;
  
  (四)会议纪要;
  
  (五)行业标准、技术操作规程和船检技术法规;
  
  (六)其他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不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海事系统海事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发布、备案和评估等工作。
  
  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执行。
  
  第四条 海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海事公约的规定以及国际惯例;
  
  (三)公开、公平、公正和合理;
  
  (四)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五)促进水路交通运输事业科学发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业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海事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报批、发布和评估工作;法规部门主要负责海事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由其组织起草的海事规范性文件的报批、发布和评估等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参照前款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海事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六条 涉及下列事项的海事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海事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可以提请交通运输部审批和发布:
  
  (一)国际海事公约生效实施和口岸开放公告等重大海事管理事项;
  
  (二)涉及重要海区、主要河流的管理规定;
  
  (三)涉及海事管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部门职责的;
  
  (四)设定对全国水上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海事管理事项;
  
  (五)其他可以提请交通运输部制定和发布的。
  
  第七条 涉及下列事项的海事规范性文件,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名义发布:
  
  (一)对海事行政许可条件和材料进行说明和细化的;
  
  (二)明确非许可类审批事项的条件和材料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名义制定和发布的;
  
  (四)其他涉及全国性的海事监管事项。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可以为实施海事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而制定辖区海事监管事项规定。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内设部门不得发布海事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 一般要求
  
  第九条 海事规范性文件的用语应当明确、规范、简洁,逻辑严密,不得使用有歧义或者易误解的词汇、概念。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海事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的海事管理事项,本级海事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再作重复规定。
  
  第十一条 海事规范性文件可以涉及下列海事监管事项:
  
  (一)对海事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明确、细化,没有新增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海事管理事项,需要作出具体说明和细化的;
  
  (三)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以及非行政许可类审批等事项的程序性规定;
  
  (四)国际海事条约对我国生效后的实施性公告;
  
  (五)其他海事监管事项。
  
  第十二条 海事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超越海事管理机构法定职权范围的事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