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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0]39号
【颁布时间】 2010-04-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2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我省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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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发挥总体规划的统领作用。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的总体规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其他各类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的依据。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五年,“十二五”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为2011-2015年。
  
  (九)编制出台主体功能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是以国土空间为对象编制的战略性、基础性、约束性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空间开发和布局方面的体现,是编制各类空间规划的基本依据。要按照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进度,抓紧编制出台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发挥主体功能规划在国土空间开发中的总控性作用,积极探索市县“十二五”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两规融合”,进一步提高市县规划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十)加强区域规划编制工作。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是编制区域内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依据。“十二五”时期,要按照省域空间总体布局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功能定位,选择若干资源优势明显、具备集约发展条件、能成为未来重要增长点的区域,以及对全省生态安全具有重要影响的生态保护地区,纳入省级战略层面,编制区域规划。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五年,可展望到十年以上。
  
  (十一)合理确定专项规划的编制领域。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专项规划的编制,原则上限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需要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重大项目以及安排政府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主要包括:一是农业、林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信息化应用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土地、水、海洋、煤油气等重要资源的开发保护;三是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循环经济、绿色经济、低碳经济、防灾减灾、应急能力建设等;四是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电、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社会民生和公共事业;五是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六是开放型经济和体制改革的重点领域;七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工程;八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省确定的其他领域。
  
  四、全面加强“十二五”规划综合管理
  
  (十二)加快推进规划立法工作。规划是各级政府重大经济社会决策的依据,编制并实施规划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十二五”时期,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制定出台省级发展规划管理办法,明确规划编制主体职责,规范规划编制程序,完善规划实施机制,使规划编制和实施有法可依,把规划工作纳入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轨道。
  
  (十三)健全省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制度。省级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省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制度》的要求,加强各类规划的综合协调,积极推动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之间的衔接。要充分发挥省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及其办公室协调机制的作用,需报请省政府批准的规划,均应通过省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办公室协调审议。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规划协调工作制度。
  
  (十四)开展规划体制改革试点。按照总体设计、分步实施、以点带面的原则,选择若干条件较好的市县开展规划体制改革试点。要高度重视规划体制改革试点,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解放思想,积极探索,根据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做好试点工作。要密切配合,做好部门间的合作与协调。要为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做到经费落实、人员落实,为深入推进规划体制改革探索路子、积累经验。
  
  (十五)加强规划立项管理。规划编制部门要认真做好规划前期研究工作,制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编制的必要性、主要依据和进度安排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综合协调、统筹安排,建立省级“十二五”规划编制体系目录,报省政府审定后组织编制。进一步加强规划立项管理,未经立项的各类规划不予审核、审批和发布。
  
  (十六)强化规划衔接协调。要高度重视规划的衔接工作,使各级各类规划协调一致。规划衔接要遵循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符合总体规划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专项规划之间不得互相矛盾等原则。总体规划由同级政府负责衔接,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区域规划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衔接,专项规划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衔接。未经衔接的规划草案,不得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要切实加强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的衔接协调,使发展目标、战略任务、空间布局和重大项目更好地实现对接,提高规划的统筹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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