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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0]39号
【颁布时间】 2010-04-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2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我省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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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规范规划论证制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组建由不同领域专家组成的“十二五”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规划咨询专家库,组织开展规划咨询、论证和评估等活动,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各级各类规划应在送审前进行论证,总体规划由同级政府组织论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区域规划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论证,专项规划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各地各部门应根据需要,建立健全规划论证制度。未经论证的规划草案不得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要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要求,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十八)完善规划审批制度。规划编制部门向规划批准机关提交规划草案时,应同时报送规划编制说明、专家论证意见、衔接审核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规划批准机关应与规划体系及其层级相对应,“十二五”总体规划经同级政府审定后,由政府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区域规划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请省政府审议批准;重点专项规划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报请同级政府审议批准,主要专项规划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批准,一般专项规划由同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十九)健全规划实施机制。“十二五”规划一经批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内容外,都应及时公布。规划编制部门要对规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使规划实施落到实处。要按照“先编规划、后定项目、再安排资金”的工作链,逐步由项目微观管理向规划综合管理转变。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跟踪监测,形成规划年度监测制度,并适时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和后评估。监测评估工作可由编制单位自行承担,也可委托其他机构承担。经评估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调整修订的规划,由规划编制单位提出调整修订意见,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五、切实保障“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顺利进行
  
  (二十)加强“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精心组织,保证规划工作的顺利推进。各级政府要成立“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有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做好“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
  
  (二十一)扩大“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社会参与度。要妥善处理保密和提高透明度的关系,采取多种形式提高规划编制工作的社会参与度。要积极开展建言献策活动,通过各种方式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为社会公众参与规划编制开辟畅通的渠道;要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在重大问题研究和规划编制方面的作用;要充分利用有关媒体和网站开展规划宣传,提高发展规划的社会认知度,强化规划实施的社会监督。
  
  (二十二)加强“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队伍建设。各地、各部门要选配政治素养高、知识结构好、业务能力强的骨干,组建强有力的规划编制工作队伍。要加强学习,通过举办培训、开展交流等方式,提高规划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以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要求。
  
  (二十三)安排“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专项经费。“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时间长、任务重、难度大。各级政府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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