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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发[2010]34号
【颁布时间】 2010-04-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2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金融后台服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二)加强用地保障。在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统筹考虑金融后台服务功能区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实行分类供应土地。由金融机构投资且用于金融后台服务的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在不低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的前提下,优先供地并给予适当优惠,但仅限于入驻金融机构后台自用,不得分割、转让、出租;其他不属于金融后台服务的配套开发建设项目,按国家政策办理用地手续。
  
  (三)加强基础设施保障。有关地方和部门要充分考虑金融后台服务区发展需要,加强配套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建设良好的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提供双回路一级环网供电,建成双备份网络系统、双局向双路由语音数据通讯和高速宽带的国际数据端口等高效、安全的通讯系统,合理安排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各级政府对金融后台服务区内外相关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支持,优先安排政府投资,适当加大市级直接投资力度。
  
  (四)加强人才保障。积极吸引境内外金融专业人才来甬发展,同时充分利用在甬高校的金融教育资源,加大金融后台服务专业人才引进和储蓄力度,建立培养本土人才的持续有效机制。
  
  1.市区两级政府通过出资组织培训,出资支持在甬职业学校、高等院校设立相关专业,引进相关培训机构,从国外、国内其他省市引进相关人才等方式,加快客户服务等操作人员的培养。加强与浙大软件学院(研究生院)合作,加强金融后台专门人才的培养和储备。
  
  2.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引进的高级人才可参照《关于加快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引进培养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7〕81号)规定享受各项政策优惠。引进高级人才产生的有关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依法列入成本核算。
  
  3.金融后台服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子女需在中小学入学或借读的,由所在区、县(市)政府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办理。金融后台服务机构为独立法人的,上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金融后台服务机构为非独立法人的,上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其市级经营班子成员。
  
  五、加大金融后台服务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一)一次性奖励政策。金融后台服务机构为独立法人的按其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5%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金融后台服务机构为非独立法人的,按其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上述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与机构注册地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
  
  (二)办公用房补贴政策。金融机构后台中心购买办公用房的,对其自用部分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租房补贴。若实际租金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实际租价的30%给予补贴。上述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三)财政补贴政策。金融机构后台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按其所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补贴,第3年至第5年按30%比例给予补贴。对金融机构后台副职以上高管人员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上述补贴资金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
  
  (四)招商工作经费补助和奖励。为鼓励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引进和服务金融后台服务机构的积极性,对引进金融机构后台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机构,按引进金融机构后台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招商工作经费补助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200万元,该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县(市)区财政可安排相应配套奖励。
  
  (五)进出口优惠政策。金融后台服务机构进口的计算机和网络等专用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减免条件的,可向海关申请减免进口关税。金融服务外包企业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视同服务产品出口,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其他
  
  (一)本意见所指金融后台服务机构,是与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基金、信托投资等)直接经营活动(即前台)相对分离,并为前台提供服务和支撑的数据处理、资金清算、银行卡、研究开发、业务管理等机构或总部。
  
  (二)本意见适用于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入驻金融后台中心,承接金融机构信息技术、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业务服务等服务外包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可参照执行。
  
  (三)境外法人金融机构或境内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在宁波新设立各类后台服务中心,按“一企一策”原则在购(租)房补贴、项目用地、建设规费、人才引进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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