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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鲁卫医字[2010]69号
【颁布时间】 2010-04-29
【实施时间】 2010-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2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极少数重症病例皮疹不典型,临床诊断困难,需结合病原学或血清学检查做出诊断。
  
  无皮疹病例,临床不宜诊断为手足口病。
  
  ㈡确诊病例。
  
  临床诊断病例具有下列之一者即可确诊。
  
  1.肠道病毒(CoxA16 、EV71等)特异性核酸检测阳性。
  
  2.分离出肠道病毒,并鉴定为CoxA16、EV71或其他可引起手足口病的肠道病毒。
  
  3.急性期与恢复期血清CoxA16、EV716或其他可引起手足口病的肠道病毒中和抗体有4倍以上的升高。
  
  ㈢ 临床分类。
  
  1.普通病例:手、足、口、臀部皮疹,伴或不伴发热。
  
  2.重症病例:
  
  ⑴重型:出现神经系统受累表现。如:精神差、嗜睡、易惊、谵妄;头痛、呕吐;肢体抖动,肌阵挛、眼球震颤、共济失调、眼球运动障碍;无力或急性弛缓性麻痹;惊厥。体征可见脑膜刺激征,腱反射减弱或消失。
  
  ⑵危重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①频繁抽搐、昏迷、脑疝。
  
  ②呼吸困难、紫绀、血性泡沫痰、肺部罗音等。
  
  ③休克等循环功能不全表现。
  
  五、鉴别诊断
  
  ㈠其他儿童发疹性疾病。
  
  手足口病普通病例需要与丘疹性荨麻疹、水痘、不典型麻疹、幼儿急疹、带状疱疹以及风疹等鉴别。可根据流行病学特点、皮疹形态、部位、出疹时间、有无淋巴结肿大以及伴随症状等进行鉴别,以皮疹形态及部位最为重要。最终可依据病原学和血清学检测进行鉴别。
  
  ㈡其他病毒所致脑炎或脑膜炎。
  
  由其他病毒引起的脑炎或脑膜炎如单纯疱疹病毒、巨细胞病毒(CMV)、EB病毒、呼吸道病毒等,临床表现与手足口病合并中枢神经系统损害的重症病例表现相似,对皮疹不典型者,应根据流行病学史尽快留取标本进行肠道病毒,尤其是EV71的病毒学检查,结合病原学或血清学检查做出诊断。
  
  ㈢脊髓灰质炎。
  
  重症手足口病合并急性弛缓性瘫痪(AFP)时需与脊髓灰质炎鉴别。后者主要表现为双峰热,病程第2周退热前或退热过程中出现弛缓性瘫痪,病情多在热退后到达顶点,无皮疹。
  
  ㈣肺炎。
  
  重症手足口病可发生神经源性肺水肿,应与肺炎鉴别。肺炎主要表现为发热、咳嗽、呼吸急促等呼吸道症状,一般无皮疹,无粉红色或血性泡沫痰;胸片加重或减轻均呈逐渐演变,可见肺实变病灶、肺不张及胸腔积液等。
  
  ㈤暴发性心肌炎。
  
  以循环障碍为主要表现的重症手足口病病例需与暴发性心肌炎鉴别。暴发性心肌炎无皮疹,有严重心律失常、心源性休克、阿斯综合征发作表现;心肌酶谱多有明显升高;胸片或心脏彩超提示心脏扩大,心功能异常恢复较慢。最终可依据病原学和血清学检测进行鉴别。
  
  六、重症病例早期识别
  
  具有以下特征,尤其3岁以下的患者,有可能在短期内发展为危重病例,应密切观察病情变化,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有针对性地做好救治工作。
  
  ㈠持续高热不退。
  
  ㈡精神差、呕吐、易惊、肢体抖动、无力。
  
  ㈢呼吸、心率增快。
  
  ㈣出冷汗、末梢循环不良。
  
  ㈤高血压。
  
  ㈥外周血白细胞计数明显增高。
  
  ㈦高血糖。
  
  七、处置流程
  
  门诊医师在接诊中要仔细询问病史,着重询问周边有无类似病例以及接触史、治疗经过;体检时注意皮疹、生命体征、神经系统及肺部体征。
  
  ㈠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按照《传染病防治法》中丙类传染病要求进行报告。
  
  ㈡普通病例可门诊治疗,并告知患者及家属在病情变化时随诊。
  
  3岁以下患儿,持续发热、精神差、呕吐,病程在5天以内应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尤其是心、肺、脑等重要脏器功能,根据病情给予针对性的治疗。
  
  ㈢重症病例应住院治疗。危重病例及时收入重症医学科(ICU)救治。
  
  八、治疗
  
  ㈠普通病例。
  
  1.一般治疗:注意隔离,避免交叉感染。适当休息,清淡饮食,做好口腔和皮肤护理。
  
  2.对症治疗:发热等症状采用中西医结合治疗。
  
  ㈡重症病例。
  
  1.神经系统受累治疗。
  
  ⑴控制颅内高压:限制入量,积极给予甘露醇降颅压治疗,每次0.5-1.0g/kg,每4-8小时一次,20-30分钟快速静脉注射。根据病情调整给药间隔时间及剂量。必要时加用呋噻米。
  
  ⑵酌情应用糖皮质激素治疗,参考剂量:甲基泼尼松龙1mg-2mg/kg·d;氢化可的松3mg-5mg/kg·d;地塞米松0.2mg-0.5mg/kg·d,病情稳定后,尽早减量或停用。个别病例进展快、病情凶险可考虑加大剂量,如在2-3天内给予甲基泼尼松龙10mg-20mg/kg·d(单次最大剂量不超过1g)或地塞米松0.5mg-1.0mg/kg·d。
  
  ⑶酌情应用静脉注射免疫球蛋白,总量2g/kg,分2-5天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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