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鲁职赛组字[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4-02
【实施时间】 2010-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3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励办法》、《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参赛选手资格审查办法》、《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励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鲁职赛组字[2010]13号)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委,有关高职院校: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举办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意见》(鲁教职字[2009]1号)精神,制定了《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励办法》、《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参赛选手资格审查办法》、《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励办法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举办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意见》(鲁教职字[2009]1号)精神,为了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的深入开展,推动和扩大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和发展能力,提高获奖选手的职业素养和理论、技能水平,创新职业教育培养模式,调动全省职业院校参加技能大赛的积极性,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
  
  1、在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参赛选手。
  
  2、指导学生参加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
  
  3、对组织参加全省职业技能大赛,成绩突出的市以及承担大赛赛场贡献较大的院校。
  
  4、对大赛提供较大赞助的企业和单位。
  
  第二条 奖项设置
  
  5、个人奖:每个赛项分别评选。根据决赛成绩,从高到低排列,按参赛人数或工作组数确定(四舍五入)。个人一等奖,占10%;个人二等奖,占20%;个人三等奖,占30%;优秀奖若干。
  
  6、指导教师奖:对获得大赛一二三等奖选手的指导教师授予“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优秀指导教师”称号。
  
  7、团体奖:面向17个市级单位,按照个人奖各档人数分别记7、5、3、1分累计排列(多人项目分别记9、7、5、2分),得分相同者以个人一等奖多为先。团体一等奖,1个单位;团体二等奖,3个单位;团体三等奖,5个单位。
  
  8、组织奖:大赛设若干优秀组织奖,奖励部分符合要求的市级单位和承担大赛赛场贡献较大的职业院校。
  
  9、赞助奖:面向为大赛提供较大赞助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 奖励方式
  
  10、对优秀获奖选手和优秀指导教师颁发证书。
  
  11、对获奖团体、优秀组织单位和贡献较大的企业颁发奖牌。
  
  12、各市、各参赛院校可以对在各级技能大赛中获奖的学生和指导教师给予适当奖金奖励,具体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四条 激励政策
  
  13、对大赛高职组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由主管部门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授予“山东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对大赛获得竞赛成绩60分以上的参赛选手,晋升和颁发相关专业的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国家已颁布职业资格标准的竞赛项目)。
  
  14、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比赛期间,省经信委将组织有关企业现场观摩,与获奖选手现场签订就业协议。
  
  15、自2010年起,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及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二等奖以上奖项的中等职业学校选手,毕业时可以本人申请,经具有单独招生资格的高等职业院校按有关程序审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免当年的省高职对口招生考试,进入我省具有单独招生资格的高职院校对口专业(专科)学习。以上获奖选手所学专业单独招生高职院校所设专业涵盖不了的,可参加全省高职对口招生考试,成绩达到高职对口相近专业最低录取控制线后,可进入高职院校继续学习深造本专业技能和理论;其他获奖选手有继续深造意愿,没有参加高职对口考试的,可参照省内“三二连读”攻读学习模式,参加有关学校组织的“转段”考试,成绩合格者,鼓励其继续深造本专业技能和理论。
  
  16、全国、全省技能大赛获奖选手的获奖证书,可作为今后继续学习深造的技术能力证明。
  
  第五条 附则
  
  17、所有上述获奖选手、教师将全部在教育行政网站上公示并由省大赛组委会建立数据资料库,长期备查,接受社会监督。
  
  18、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委会。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参赛选手资格审查办法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举办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意见》(鲁教职字[2009]1号)精神,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确保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赛出风格、赛出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