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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一条 选手参赛资格 凡申请参加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选手,必须具备和满足以下条件: 1、为山东省职业院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品学兼优, 身体健康; 4、具备相关安全生产常识、熟悉参赛项目职业规范; 5、团体项目的高等职业院校团队选手必须为同校在籍学生。 第二条 资格审查程序 1、参赛市教育局负责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参赛选手资格审查。 2、参赛院校根据大赛相关文件规定的报名时间和地点提交参赛选手报名表,同时提交选手的身份证复印件、盖有所在学校公章的学籍证明。各证件或证明单独复印或打印于A4纸上,身份证丢失者需提供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 3、大赛各项目赛点办公室负责参赛选手资格的初级审查,完善选手信息及证明材料,并于比赛开始两周之前将汇总的选手资料提交到大赛组委会下设的资格审查委员会; 4、资格审查委员会在比赛开始一周之前对选手资格作出审查,将审查结果报大赛组委会备案;异常情况将与相关市、院校核证,并批复回复和公布不具备参赛资格的人员名单; 5、资格审查委员会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第三条 处罚措施 对于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将进行以下处罚: 1、赛前发现选手资格不符的,取消选手参赛资格。 2、竞赛期间发现选手资格不符的,将中止参赛选手的比赛;团体项目,将中止相关院校该项目的比赛;同时,取消相关成绩与资格。 3、赛后发现选手资格不符的,将取消选手所获荣誉,追缴精神和物质奖励。 4、以上违反竞赛规则的选手,同时对组队市和学校予以处罚。 第四条 附则 1、所有参赛选手、指导教师如果违反竞赛规则,名单将在教育行政网站上公示,通报全省职业教育系统。每年竞赛参赛选手由省大赛组委会建立数据资料库,长期备查,接受社会监督。 2、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委会。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举办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意见》(鲁教职字[2009]1号)精神,为了加强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证技能大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裁判员 第一条 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织委员会(简称大赛组委会)设大赛总裁判长,各专业赛项组织委员会(简称专赛委)分别设赛项裁判长1人,副裁判长1至2人。 第二条 根据专业赛项需要,专赛委聘请本专业技能大赛的裁判员若干人,并报赛组委批准备案。 第三条 裁判员必须是熟悉本专业领域的教学、实训和专业技术的专家,并在专赛委的领导下,认真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大赛规程和评判标准。 第四条 专赛委对裁判员进行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专赛委组织的赛项裁判工作; 2、监督专赛委和裁判长执行的裁判员制度; 3、接受技能大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4、对于本项目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5、对于裁判长做出的最终评判结果,有申诉的权利。 第六条 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认真钻研本赛项的大赛规程和评分标准; 2、恪守职业道德,严格依照大赛规程和评判标准公平、公正地做好裁判执法工作; 3、自觉接受总裁判长和赛项裁判长的领导、遵守规则,尊重参赛选手; 4、在比赛过程中对选手成绩严格保密; 5、配合裁判长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三章 裁判员管理 第七条 裁判员参加大赛执法实行回避制度: 1、承担省技能大赛决赛的院校在职人员(承办学校无参赛选手除外),不得承担裁判工作。 2、裁判员不得执法自身所在市地(学校)选手的比赛,裁判员之间不得相互执法对方所在市地(学校)选手的比赛。 3、从被选定裁判员开始,即不得与外界跟比赛有关的人员联系。 第八条 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终身停止大赛裁判工作。 第九条 对裁判员的警告处罚,由该赛项的裁判长做出;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专赛委做出,并报赛组委审批备案;停止终身裁判工作的处罚由赛组委做出,并发出通报。 第十条 在大赛工作期间,不遵守工作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事期间酗酒滋事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 第十一条 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停止终身裁判工作的处分: 1、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2、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3、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专赛委根据本赛项的特点,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委会。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