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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建城[2010]125号
【颁布时间】 2010-04-02
【实施时间】 2010-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3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四部委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城管(公用)局、供热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冀政办[2009]95号)要求,全面推进我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项改革目标
  
  (一)各市要按照《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要求,制定详细的改造计划和实施方案,认真组织改造和验收,2010年底前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
  
  (二)各市要对既有大型公共建筑进行摸底调查,掌握改造工作量,2010年底前在所有大型公共建筑入口处加装热量总表和调控装置,室内安装温度调节装置,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十二五”期间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要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实现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三)2010-2011年采暖季,各市所有新竣工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全部 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计量收费目标。22个县级市和10万人口以上县城要参照设区市做法,积极开展热计量收费试点,原则上试点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
  
  二、加强部门监管协调
  
  (四)切实加强新建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和销售等环节落实建筑节能标准和供热计量装置安装的监管,将新建建筑安装分户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列入强制性验收范围,保证新建建筑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和分户计量收费要求。
  
  (五)各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质量监督部门和建筑节能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把热计量收费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做到“三个同步”,即新建建筑工程建设与供热计量设施安装同步;既有居住建筑分户供热计量改造与节能改造同步;供热计量装置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
  
  三、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六)各市要认真总结2009-2010年采暖季热计量收费试点工作,对本市出台的两部制热价进行节能数据分析,在2010-2011年采暖季进一步修改完善热计量价格及收费政策,合理确定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比例,进一步提高用户节能的积极性。
  
  (七)在用好中央奖励资金的同时,各市应制定地方激励政策,调动供热单位、产权单位、居民个人及其他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支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并按照《供热计量技术规程》和河北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要求,制定适合本市的实施细则和技术方案,优化技术路线,确保改造节能效果。
  
  四、落实供热单位责任
  
  (八)作为供热计量实施主体,各市供热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积极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工作。对符合供热计量收费要求的新建建筑和进行了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必须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并负责供热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新建建筑未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器具和温控装置的,供热单位可不予供热。
  
  (九)严格执行《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制定供热单位选型、购置、日常维护管理供热计量器具的实施细则,对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热计量设施,严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使用。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供热单位采购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十)强化供热系统节能管理,加大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力度,按照供热计量要求对供热管网、热源、热力站进行系统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安装热计量装置和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降低能耗,实行供热系统计量管理,积极开展供热系统和建筑能耗统计试点工作。
  
  五、加强产品质量监管
  
  (十一)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的供热计量器具生产企业的计量监督检查,建立企业监管档案,依法强化供热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监管,严厉查处无证生产、不按产品标准和已批准的型式进行生产以及将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行为。
  
  (十二)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供热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理。要加快完善供热计量器具检定装置建设,计量检定机构要依法做好供热计量器具首次及后续检定工作,严禁不具备供热计量器具检定资格的机构从事供热计量器具检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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