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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0]29号
【颁布时间】 2010-04-02
【实施时间】 2010-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3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国资委拟定的《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日

  
  
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办法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资委 2010年3月)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8〕211号),现制定我市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以下简称“一次性奖励”)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一次性奖励的享受对象
  
  (一)199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退休,退休时基本养老金中未享受加发5%的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人员(按省政府139号令计发退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
  
  (二)199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未享受加发5%的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
  
  (三)符合(一)、(二)奖励条件已死亡的退休人员。
  
  (四)2009年1月1日以后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企业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支付。
  
  二、实施一次性奖励的方法步骤
  
  (一)人员培训
  
  由市人口计生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及区(县)、街道(镇)、社区(村)和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
  
  (二)宣传告知
  
  1、市、区县利用政府网站、报刊、电视传媒等多种形式,宣传一次性奖励集中登记相关事宜。
  
  2、社区告知,所有社区(村)和住宅小区张贴《一次性奖励集中登记通告》。
  
  3、企业告知,由企业所在地街道(镇)向企业下发市政府有关文件和《一次性奖励集中登记通告》。
  
  4、邮函告知,对居住外地人员,由市、区县人口计生部门或企业通过邮局发放《一次性奖励集中登记通告》。
  
  (三)集中登记
  
  1、登记地点
  
  (1)企业持证退休职工,到退休时所在企业进行登记。
  
  (2)兼并、转让、改制前的企业持证退休职工,到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进行登记。
  
  (3)《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8〕211号)文件发布之日(2008年12月3日)前已依法破产企业的持证退休人员到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进行登记。
  
  (4)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到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进行登记。
  
  2、登记要求
  
  (1)企业、街道办事处(镇)通过一次性奖励信息平台比对,确定持证退休人员没有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允许其登记。
  
  企业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集中登记点查询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期间,本单位退休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计发情况,自行进行比对。
  
  街道办事处直接在一次性奖励信息平台上比对破产企业人员和本办法“一次性奖励的享受对象”第(二)条规定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情况。
  
  (2)符合条件的持证退休人员填写《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
  
  《申领表》可在企业或街道办事处(镇)领取,也可从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企业可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集中领取。
  
  (3)所需证件
  
  ①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子女的《身份证》;②《结婚证》、《离婚证》;③《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④《职工退休养老证》和《社会保障卡》。
  
  (4)符合条件的已死亡人员由其法定继承人凭个人身份证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四)审查核实
  
  1、企业和街道办事处(镇)审核、公示
  
  在企业登记的人员,由企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在企业张榜公示7天后,将名单汇总表及电子文档,报企业所在地街道(镇)一次性奖励办公室。
  
  在街道办事处(镇)登记的人员,由街道(镇)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在街道公示7天后,将名单汇总表报区(县)一次性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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