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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0]29号
【颁布时间】 2010-04-02
【实施时间】 2010-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3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2、街道办事处(镇)对企业上报名单复审汇总。
  
  街道办事处(镇)一次性奖励办公室对企业上报的名单汇总表及电子文档进行复审,签署意见返回企业,并上报区(县)一次性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
  
  3、区(县)审定
  
  区(县)一次性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定奖励名单。
  
  对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企业负责重新核查。
  
  对不符合一次性奖励条件的对象,街道办事处(镇)负责签署《不符合一次性奖励通知书》,告知本人。
  
  (五)转让、改制后支付一次性奖励金有困难的企业的申报
  
  转让、改制企业支付转让、改制前的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确有困难,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标准(具体标准由市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的,可在完成集中登记后,凭有效证明文件,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六)奖励金发放
  
  奖励金由企业支付的,企业应将发放计划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一次性奖励办公室,并组织向奖励对象发放。
  
  奖励金由市和区县财政负担的,由一次性奖励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将应负担的奖励金分别拨至市、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并由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发放。
  
  (七)检查监督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了解和掌握一次性奖励工作进展情况,对企业落实兑现情况及时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此项工作基本结束后,区(县)政府要将一次性奖励政策落实情况总结上报市政府。
  
  三、相关部门职责
  
  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共同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负责一次性奖励的组织协调工作,做好一次性奖励相关政策解释、人员培训及对象登记审核工作,参加对一次性奖励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与监督;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提供企业退休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情况,参与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对象的登记审核、困难企业及破产企业会审和认定工作,参加对一次性奖励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与监督;财政部门参与困难企业及破产企业会审和认定工作,负责做好由财政负担的一次性奖励金安排及资金下拨工作,对区县财政负担的一次性奖励金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国资委、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等部门参与对困难企业及破产企业的会审和认定工作,督促企业一次性奖励金的发放、免税政策的执行,参加对一次性奖励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与监督;法院提供破产企业相关情况;档案部门协助做好企业退休职工相关档案查询等工作;信访部门做好相关人员上访解释疏导工作;监察部门负责组织一次性奖励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与监督;工会协助做好一次性奖励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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