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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3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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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减轻负担。
  
  农户经营自留山的收益,归农户所有;经营承包林地的收益,除依法缴纳国家和省规定的税费,包括增值税、所得税两种,政府性基金(育林金、森林植被恢复费)两种,行政事业收费(林权勘测费、绿化费、森林植物检疫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证书工本费)7种,以及合同约定的合法费用外,归经营者所有。取消其他一切收费,禁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三)放活经营。
  
  实行商品林、生态公益林分类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对经营面积达到一定规模、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的经营者,可凭经营方案直接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其他经营者凭林权证依法直接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木采伐申请,不需所在村组或其他组织签署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林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审批。对生态公益林,为提高林分质量可进行必要的抚育或更新性质的采伐。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开发森林旅游业。
  
  (四)规范流转。
  
  认真贯彻《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林改发〔2009〕232号),依法管理和规范集体山林流转行为。在依法、自愿、有偿和不改变林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山林经营者可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林地使用权、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采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备案。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流转方案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并经村民会议过半数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
  
  (五)配套改革。
  
  1.加快林业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逐步建立以管理、执法、服务三大职能为主的管理新体制。实行政企、政事分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办企业要全部脱钩,各级林业行政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林业基层队伍建设,合理设置乡镇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落实好人员编制,所需经费全额列入财政核拨。妥善安置改革涉及人员,按规定为职工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缴清相关社保费用。对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拖欠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原则上要一次付清。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改革前出现的工伤人员,可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办理。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将退休人员移交属地街道(镇)社区(村委会)管理或者依托林场单位管理。
  
  2.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财政厅、广东银监局、广东保监局、省林业局联合转发国家银发〔2009〕170号文的通知(广州银发〔2009〕36号)精神,积极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
  
  3.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工作,建立林权管理机制,做好林权确认、转让交易、登记办证和信息发布等一站式管理服务,建设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09〕190号),鼓励、引导和规范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组织建设,开展自我服务,降低生产和流通成本,提高林业经营效益。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充分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依法维权等作用。
  
  二、工作步骤
  
  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铺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到2010年底前要基本完成明晰产权工作,2011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各项配套改革任务。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
  
  1.健全机制。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镇(乡)要参照省的做法,成立相应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机制。组建一支懂政策、业务精、作风踏实的林改工作队伍,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林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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