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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卫妇精字[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4-02
【实施时间】 2010-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3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国家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工作方案(2010—2011年)》的通知

[接上页]

  2.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财政、妇联等相关部门组成本地区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小组,负责辖区内项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制定项目实施细则;确定两癌检查机构及指定机构,建立转诊机制;开展人员培训;管理相关信息。区县级财政负责落实项目规定的相应检查费用、组织管理、必要设备购置以及区县级宣传、培训、质控、信息录入、印刷等费用。区县级工作小组对项目实施监督,定期向北京市实施国家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工作小组通报进展情况。
  
  (二)相关部门职责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北京市两癌筛查实施方案”(京卫妇社字[2009]5号)要求行使各自职责,开展相应工作。
  
  (三)承担国家项目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基本要求
  
  承担国家项目中妇科盆腔检查、阴道/宫颈分泌物湿片显微镜检查/革兰染色检查、宫颈脱落细胞检查和乳腺手诊、乳腺超声检查的医疗机构为初检机构( 简称“检查机构”),应具备妇科、超声等科室及《乳腺癌检查技术手册》、《宫颈癌检查技术手册》所要求的仪器设备;从事妇科及乳腺检查的医务人员须具备执业医师资质,经北京妇幼保健院培训考核合格。检查机构成立“两癌”检查工作小组,制定检查流程,统筹安排检查时间和工作进度;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监督、管理,及时录入并上报相关数据;指导可疑病例到两癌检查诊断治疗机构接受进一步诊治并进行追访。
  
  承担国家项目中阴道镜检查、组织病理学诊断及钼靶检查的医疗机构( 简称“指定机构”),应具备阴道镜、乳腺X线摄影机(钼靶)等相应的仪器设备和开展阴道镜检查、组织病理学诊断、钼靶检查的经验及诊治能力;相关医务技术人员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并经北京妇幼保健院培训、考核合格。指定机构由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上述条件进行确认后方能开展相关项目工作。指定机构负责接诊转诊的可疑病例,建立绿色通道,做到及时诊断、及时治疗,并将诊断治疗结果及时反馈到检查机构。
  
  (四)工作流程
  
  1.检查流程
  
  1.1 宫颈癌检查流程
  
  1.1.1检查机构负责对受检妇女进行妇科盆腔检查、阴道/宫颈分泌物湿片显微镜检查/革兰染色检查和宫颈脱落细胞巴氏检查的取材、涂片、固定,染色及TBS描述性报告,并填写相关个案登记表及反馈卡,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受检对象,对检查出的可疑或阳性病例进行登记,通知可疑和阳性者到诊断治疗机构进行阴道镜检查。
  
  1.1.2诊断治疗机构负责对宫颈细胞学检查结果为可疑或阳性的妇女提供阴道镜检查。对阴道镜检查可疑或阳性者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并将阴道镜和病理结果进行登记,同时将结果反馈至受检对象所在辖区的检查机构,使其完成个案登记表相关内容的填写。检查机构负责将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受检对象,并督促患者进行进一步的治疗。
  
  1.1.3检查机构负责对可疑或确诊患者的检查、诊断和治疗情况进行追访,并将追访结果记录在个案登记表内。
  
  2.2 乳腺癌检查流程
  
  2.2.1检查机构的专业人员对受检对象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相关个案登记表,同时进行乳腺癌健康宣教、问卷调查。由受训过的检诊医师对全部检查妇女进行乳腺的视诊和触诊,记录乳腺大小和硬度,特别应注意乳腺出现的一些不被重视的轻微异常症状和体征,由检诊医师填写“乳腺临床检查表”。判定为高危人群及手诊结果可疑与阳性者需进行下一步乳腺彩超检查。
  
  2.2.2检查机构负责对临床检查结果异常的检查对象进行乳腺彩超检查。如检查机构不能满足设备要求,则需将受检对象转至指定的县及以上诊断治疗机构进行检查。超声医生负责填写《超声检查诊断报告书》及个案登记表相关内容,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受检对象,通知可疑和阳性者到诊断治疗机构进行乳腺钼靶X线检查。
  
  2.2.3诊断治疗机构负责对超声检查结果为可疑或阳性的妇女提供乳腺钼靶X线检查。对钼靶X线检查可疑或阳性者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登记,同时将结果反馈至受检对象所在检查机构,使其完成个案登记表相关内容的填写,检查机构负责将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受检对象,并督促患者进行进一步的治疗。
  
  2.2.4检查机构负责对可疑或确诊患者的检查、诊断和治疗情况进行追访,并将追访结果记录在个案登记表内。
  
  (五)信息收集和管理
  
  检查机构应妥善保存个人的检查资料,做好保密工作。检查机构每月3日前将上月筛查数据电子版及纸质版报送区县妇幼保健院。区县妇幼保健院每月6日前将全区上月汇总数据上报至北京妇幼保健院;当年检查工作完成后,于次月底前上报辖区全年汇总数据报表。北京妇幼保健院于每月9日前向北京市实施国家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工作小组上报项目区县月汇总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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