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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办[2010]36号
【颁布时间】 2010-04-18
【实施时间】 2010-04-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5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广州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文〔2009〕11号),设立广州市水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职责交给区、县级市政府;将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职责,以及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职责交给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三)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农村通水、改水管理的职责,以及原市建设委员会城市供水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审核及资金管理等职责。
  
  (四)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水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城区、农村水务建设和管理。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审核供水建设等水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有关水务的论证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计划用水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保障城乡供水安全;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发布水资源公报。
  
  (四)负责本市供水行业管理。组织实施供水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监督全市供水行业的服务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农村通水、改水管理;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市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组织实施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制度;负责排水许可管理;监督排水行业的服务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雨污分流改造工作;指导农村污水处理工作;负责排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六)主管本市河道、湖泊、水库、堤防(包括河涌、人工水道、人工湖),并组织指导整治;负责江河、湖泊、水库及排水(污)管网水量、水质的监测;审定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水功能区划分,监督本市水环境治理规划的实施。
  
  (七)负责本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及有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协调部门之间和区、县级市之间的水事纠纷。
  
  (八)负责水务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水务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务工程的规程、规范,起草地方水务工程建设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水务工程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区、县级市的重要水务工程;负责组织和协调城市建设中涉及水务设施的配套工作;负责水务工程建设和运行的质量与安全监管工作。
  
  (九)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管理;负责本市水土保持工作,防治水土流失。
  
  (十)负责编制水务年度建设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市本级水务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水务行业多种经营,研究提出水务行业的经济调节政策、措施;指导、监督水务投融资。
  
  (十一)负责本市水务科技和水务信息化工作,开展水务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主管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防洪抢险和防低温冰冻工作。
  
  (十三)负责本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协调本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务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与党委办公室合署)。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综合协调局机关各处(室)的工作,拟订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文秘、会务、督办、政务公开、保密、机要、档案、信访、议案提案办理、修志、接待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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