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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二)宣传与服务监督处。 负责水务宣传工作;负责建立和健全行业服务承诺机制,监督行业服务质量并组织考核、评估、评比工作;负责热线投诉受理、咨询及各单位热线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有关投诉的处理和反馈工作。牵头局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计划生育、统战、侨务、公费医疗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理论学习、思想政治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人员录用、培训教育、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指导、监督职工劳动保障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负责局系统人员因公出访、因私出国(境)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四)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水务局机关行政编制103名。其中:局长(党委书记)1名、副局长4名,党委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由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兼任,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4名。 单列行政编制2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市水务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市环保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保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保局协商一致。 (二)与交通部门的职责分工。发生在河道及其出海口门与航道重叠范围内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市水务局依法处理;涉及主航道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市水务局会同市交委或广州港务局处理。其他部门兴建交通设施涉及水务方面的事项,应事先征求市水务局的意见;市水务局兴建水务设施涉及港口、航道及水路运输方面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市交委或广州港务局的意见。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