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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质监局
【颁布时间】 2010-04-14
【实施时间】 2010-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6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波市质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化工作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一条 软件试点、培训及推广应用由业务部门负责实施,业务部门须制订相应的业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要求,信息办协助开展软件安装维护和操作使用等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业务部门负责收集县市(区)、局(分局)和直属事业单位软件应用中的问题反馈,并对业务性问题进行处理,涉及技术性问题的,由业务部门转信息办处理。
  
  总局、省局统一性软件问题的解决遵循总局、省局规定。
  
  第十三条 重大电子政务建设项目
  
  信息办根据总局、省局要求和全市质监系统信息化发展状况,提出重大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严格按照《宁波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进行申报、咨询、立项、招标、监理和验收。
  
  第十四条 业务系统开发
  
  (一)业务系统原则上由市局统一组织开发。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开发的软件必须满足市局行政管理数据报送要求,能提供标准数据交换接口。市局对直属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软件和县(市)、区局(分局)独立开发的本区域使用的软件实行备案制度。
  
  (二)除总局、省局统一性业务系统外,业务部门可以根据业务工作开展的需要提出业务系统开发需求。
  
  (三)业务系统的开发由各业务部门根据确实需要向信息办提交《软件开发审批表》,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信息办对报告进行初步技术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和开发建议,报局长审定。
  
  (四)业务系统开发应成立项目小组。项目小组由业务部门和信息办共同组成,分工负责立项、需求调研、试点、培训和推广应用。项目小组在项目验收之日起1年后自动解体。
  
  (五)业务系统开发中的硬件和软件采购必须严格坚持政府采购的原则。
  
  (六)业务系统开发完成后,由信息办组织对业务系统应进行内部验收。内部验收成员由业务部门、财务处、信息办及相关人员组成,内部验收时应提供项目名称、版本号、项目版权、需求规格说明书、概要设计说明书、软件结构图、流程图、变量表、数据库结构设计图、用户操作手册、程序维护手册、项目源代码等验收材料,内部验收各方如存在较大分歧意见时,由分管信息化的局领导同意后聘请市内相关专家进行外部验收。
  
  (七)信息办负责业务系统的日常维护,并对业务系统的维护费进行审核,维护费应控制在开发费用的5-15%,业务部门需对业务系统进行重大修改且维护费超过开发费用的15%的,应重新进行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辅助性信息化系统
  
  信息办根据系统信息化调研情况和办公实际需要,提出OA、短信、视频会议系统等辅助性信息化系统开发需求,并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项目立项、需求调研、招标、验收等工作参照业务系统开发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数据库管理
  
  第十六条 数据库管理
  
  (一)数据库建设。信息办负责构建全市统一的质监业务数据库,数据库责任业务部门负责保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二)数据查询。数据查询按照决策人员、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以及市级、县级等行政区划进行分类,同单位同类人员享有同等的数据查询权限,经授权后可查询相应的数据库。
  
  (三)数据修改。除企业基本信息项等基础性数据外,其他业务性数据由业务部门自行修改。基础性数据修改程序如下:
  
  数据项不完整但某些关键字段项可以与权威性基础数据库(如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库)匹配的情况下,由信息办提出缺项补齐规则,报局相关分管领导共同批准后,负责将数据补齐。其他情况的,由业务部门或信息办提出数据修改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供数据修改规则并指定专人将数据差错的原因、核对规则、修改内容范围、修改要求等报相关局分管领导批准后,信息办协助业务部门完成数据修改。
  
  (四)数据利用。数据库的加工利用必须以书面形式报相关局分管领导批准。
  
  数据库利用需聘请外单位进行操作的,业务部门必须与聘请单位签订数据保密协议,确保数据不泄露,不被非法利用。批量向其他单位提供数据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报相关局分管领导批准。
  
  (五)数据备份。数据库备份指对数据库中数据进行备份,软件提供的数据备份功能由业务部门自行备份。信息办定时备份软件数据库,每次重大修改或数据变更时,应进行数据库备份,并保留最近60天每天一次数据库备份以及最近一年每月一次数据库备份记录。业务部门如发现数据有差错,应在数据发现差错之日起10天内,向信息办提出数据修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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