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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数据的查询、修改、利用和备份等操作应填写相应的《数据(库)操作审批表》。 第五章 网络管理 第十七条 网络管理 (一)网络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信息办负责全系统网络规划和本级网络管理,并指导系统各单位开展网络管理。 (二)凡是接入系统网络中的计算机,都必须实行专人管理、专人使用、专人负责。除电子档案查询外,禁止外单位人员操作本局计算机。 (三)不得擅自删除系统文件及相关业务程序。严禁篡改计算机内部的IP地址和各种内部设置。 (四)信息办在网络维护中发现有电脑可能严重感染病毒,影响整个网络运行时,有权关闭该电脑电源或作断网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县(市)、区局(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参照本规定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原发布的信息化专项管理制度与本《规定》有冲突的,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入网设备登记表(略) 2、软件开发审批表(略) 3、数据(库)操作审批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