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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眉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眉府办发[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4-13
【实施时间】 2010-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7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现将《眉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眉山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眉府办发〔2007〕12号)废止。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眉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管理,规范采砂行为,维护江河流势稳定,确保河道行洪、堤防工程和通航安全,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河道砂石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境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资源适用本办法。
  
  河道采砂是指在行洪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等管理与保护范围内挖砂、抽砂、采石、取土、淘金(含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等活动。
  
  第三条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分级管理原则和委托管理权限负责河道采砂许可、现场指导与监督检查工作。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负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河道采砂必须确保河道防洪安全,防止无序开采和掠夺性、破坏性开采。
  
  第五条 河道砂石资源开采实行统一规划。
  
  省管河道的砂石资源开采规划,由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水利勘察设计单位编制,按规定程序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管河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县管河道采砂规划,由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水利勘察设计单位编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采砂规划涉及航道的,设计单位应征求航道主管部门的意见。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依照上述规定重新报批。
  
  第六条 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确定可采区、禁采区、可采期、禁采期、年度控制采砂总量及深度、可采区内采砂方式及采砂机具控制数量、堆砂场的控制数量及布局、弃料复平要求措施、规划实施意见及建议等。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的划定。
  
  1.禁采区的划定。各类拦河(闸坝等)、跨河(渡槽、桥梁等)、穿河(管路、电缆等)、临河(堤防、码头、渡口、护岸工程、取水口等)建设项目规定的保护范围实行禁采;水文测流断面上下游、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河段实行禁采;饮用水源保护区实行禁采;国家重点建设需要和政府有特殊要求的河段实行禁采;其他依法应禁止采掘的区域。
  
  2.可采区的划定。禁采区以外区域为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的划定。
  
  每年6月1日~9月30日为禁采期,当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可采期。
  
  第七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和当年水情、工情、汛情、砂石资源分布和补给的实际情况,汛后应及时编制河道采砂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批准采砂规划的河道主管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各县(区)应综合考虑河道采砂料场规模、储量和市场供需状况,充分考虑防洪安全、通航安全、河势稳定和环境保护,确定合理的开采年限。
  
  第八条 河道砂石资源开采实行采砂许可证制度。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发放,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可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
  
  河道采砂许可证使用四川省水利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使用采砂船在河道内采砂的,在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前,应提交海事主管部门颁发的船舶、船员相关证书。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应到海事主管部门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开采作业。
  
  第九条 河道砂石开采权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或申请方式获得。
  
  开采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可采区,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公开竞争方式出让开采权,由可采区所在县(区)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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